致容县养犬居民朋友的文明养犬
倡议书
亲爱的养犬朋友们:
狗狗是人类的忠实伙伴,文明养犬是每位主人的责任。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玉林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共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容县,我们诚挚向各位养犬朋友发出暖心倡议:
一、遛犬牵绳,守护安全。携犬外出时,请全程为犬只佩戴牵引绳,大型犬同时佩戴嘴套。《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根牵引绳,既守护爱犬出行安全,也保障他人出行舒心。
二、及时清便,爱护环境。携犬外出请随身携带清洁工具,爱犬产生排泄物后,及时妥善清理,让公共环境保持干净整洁。《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一次随手清便,既呵护萌宠的颜值,也爱惜城市的颜值。
三、规范饲养,避免扰民。日常悉心照料爱犬,及时制止犬只无故吠叫的行为,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同时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有关养犬的规定,不携犬进入禁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邻里相伴,贵在体谅,请以规范养犬之举,共守邻里和睦。
四、共督共建,传递文明。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文明养宠的宣传与监督,主动分享文明养犬知识,若遇到犬只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可及时联系辖区派出所。让我们携手共治,营造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
文明养犬,是责任的坚守,是素养的彰显。愿每一位养犬朋友都能以点滴行动践行文明准则,让爱犬成为城市里的美好风景,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建人宠和谐、文明有序的美好容县。
容县文明办 容县公安局
2026年4月1日
来源:侨乡容县
编辑:陈芳萍
审核:李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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