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某老旧小区,低楼层住户李某以加装电梯影响房屋采光、通风,且导致房屋价值受损为由,向同意并参与加装电梯的业主提出赔偿要求。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肖某、向某某等58名出资修建电梯的业主起诉至法院,索赔4.8万余元。
该电梯已加装完成并投入使用。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3月26日公布了本案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因加装电梯,确实对李某的房屋带来采光、通风、噪音等一些不利影响,最终判决肖某、向某某等58名业主补偿给李某3920元。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资料图
事发: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低楼层业主起诉索赔4.8万
经审理认定:重庆市北碚区某号楼为未安装电梯的老旧小区,共计71户业主,其中1单元41户,2单元30户。2024年3月21日,肖某、向某某等51户业主作为某号楼1单元、2单元专有面积占比、业主人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向天生街道办事处提交安装电梯申请及相关材料。
2024年6月7日至13日,该街道办事处对增设电梯方案进行了公示。同年6月24日、26日,社区居民委员会针对加装事宜组织业主调解但未果。同年6月26日,该楼取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各主管部门均同意加装电梯。之后,开始加装电梯项目建设。现电梯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1单元2-1号房业主李某认为,因房屋结构老旧,房屋过道、间距狭窄,安装电梯会影响低楼层房屋的采光和通风,暴露室内隐私,带来安全隐患,并造成房屋大幅度贬值,损害低楼层业主利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58名出资修建电梯的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58名被告共同赔偿(补偿)4.8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25年10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加装电梯现场及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察。诉讼中,法院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
确实带来采光等不利影响
58名业主补偿3920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是方便居民出行、完善居住功能、提升居住品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的重要措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本案中,71户业主中有51户同意加装电梯,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及第二款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之规定,并按照《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公示、调解程序,后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加装电梯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本着邻里团结、和睦、互助、友爱的原则,低楼层业主应当给予其他高楼层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现电梯已加装完成并投入使用,给楼上住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低楼层住户带来通风、采光、噪音等一些不利影响,应当针对该不利影响,选择给予低楼层住户以适当补偿,保障低楼层住户的合法权益,实现团结互助、共建和谐邻里。
本案中,原告李某属于低楼层业主中的一户,因所处楼层、房屋结构及布局设置等因素,厨房、卫生间、杂物间自然采光本身受限,因此次加装电梯增设廊桥,导致其光源受限加重,另卫生间、杂物间窗户上方均有横梁与电梯廊桥相连。虽非其生活主要区域,但考虑到因加装电梯,确实对其带来采光、通风、噪音等一些不利影响,故法院酌情确定给予原告4080元补偿,由肖某、向某某等同意加装电梯并受益的51户业主按户承担。
因庭前原告自行撤回对2户房屋业主起诉,故应扣减该两户业主所承担份额。故本案58名被告应补偿原告3920元,每户按80元计算。至于原告主张因加装电梯导致房产贬值,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由肖某、向某某等58名被告补偿原告李某392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郭宇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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