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寇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被告人寇伟利用担任云南省漫湾发电厂党委书记、厂长,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副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4亿余元。
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寇伟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905万余元。
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寇伟利用担任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决定由澜沧江水电公司为下属多种经营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用于购买股票和投资证券,后投资亏损。为掩盖违规担保及亏损事实,寇伟伙同他人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方式套取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站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1.38亿余元,其中5593万余元资金被寇伟等人非法占为己有,8261万余元资金用于弥补前期亏损等,造成国有财产特别重大损失。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寇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以及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寇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寇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12月21日消息,寇伟被查;2025年6月6日消息,寇伟被开除党籍。
经查,寇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经商办企业,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毫无纪法底线,肆意侵吞巨额公共财物;贪婪腐化,退而不休,“靠能源吃能源”,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肆意决策,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寇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寇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寇伟,男,白族,1961年10月生,云南剑川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3年8月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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