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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帮、亲友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尤其在农村地区,“搭把手”式的义务帮工十分常见。然而,帮工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责任该如何认定、损失该如何分担,往往成为 双方争议的焦点 。近日,汉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这样的义务帮工人 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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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张某与何某系同村同组村民,两家关系素来和睦。2022年10月7日,何某准备将自家旧房拆下的木头、椽子锯成柴火,因人手不足便邀请张某帮忙,张某欣然应允。不料在整理已锯断的木料时,张某右脚不慎被一根旧椽子上的生锈铁钉扎伤。何某见状,自行拔除了铁钉并用白酒为伤口消毒,但因伤口较深且疼痛加剧,何某遂骑摩托车将张某送往村卫生室治疗。村医诊断为右脚钉子扎伤,并明确建议“立即前往医院打破伤风针”。后何某因有急事外出没有再过问伤情,张某未按照医嘱打破伤风针,在卫生室治疗七天后便回家休息。

之后,张某伤情出现感染反复,辗转西安、上海等多地医院治疗,最终被诊断为右足骨髓炎、右足软组织感染并引发双下肢动脉硬化,经历了多次清创、植骨等手术,花销巨大。后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足底被铁钉扎伤与右足底部骨髓炎存在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作用。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张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064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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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双方之间为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对于原告方的损失应根据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确定各自责任。被告何某作为被帮工人属于获益方,接受义务帮工,就应当为帮工人即原告张某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必要保障措施,对帮工过程中危险因素等进行告知和提醒,同时意外伤害发生后其应该采取及时必要的救护措施。但是根据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何某并未尽到上述提醒告知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何某自行采取的紧急救治方式明显不当,且未遵照医嘱为张某打破伤风针,故其对原告因事故发生的损害存在过错。作为义务帮工方,在帮工过程中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减少意外发生。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帮工内容也是农村常见的锯柴火,因为自身的操作不当导致不慎踩钉子受伤,对于事故发生亦存在重大过失。同时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未遵医嘱及时打破伤风针,对于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结合鉴定结果、事发原因、经过及各自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何某承担本次损失的60%,剩余损失40%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依据医疗费票据、鉴定结论及本地经济水平,对张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逐一审核,认定其合理损失总额为280448.94元。最终判决被告何某应向原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528.36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善意与温情,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劳务活动的发起者和受益者,被帮工人应主动提供安全的工具、场地,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明确告知和提示。一旦帮工人受伤,务必第一时间到医进行治疗并遵从医嘱,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损失扩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工人应强化自我防护意识。提供帮助时也应将自身安全放在首位,注意观察作业环境并谨慎操作。受伤后,应积极配合接受规范治疗,切勿因疏忽或侥幸心理延误伤情,否则可能需对扩大的损失自担责任。对于风险较高的帮工活动,双方可协商由被帮工人出资购买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这份“善意”增添一份保障,避免因意外事故发生纠纷,损害和睦的邻里、亲友关系。

供稿:王艺萍

编辑:王艺萍

校对:王佳瑶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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