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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等目的,冒用不特定人员照片,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导致相关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关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应当根据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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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杰为寻求刺激,随意在互联网平台盗用女性网络博主发布的生活照片,虚构作为主持人在某电视台实习的经历,冒充女性编造并散布虚假应聘信息,其中有暗示与领导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内容。该事件在互联网快速发酵,致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案涉女性博主进行人肉搜索、恶意骚扰及网络暴力,同时引发大量网民及网络媒体对网络招聘环境、职场潜规则等议题的负面关注与评论。截至2025年7月25日21时,该事件相关信息在抖音、新浪微博平台累计浏览量366万次、转发量30余万次、点赞量2.7万次、视频播放量11.4万次。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鲁1602刑初5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尹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尹某杰冒用不特定人员照片,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据此,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涉及他人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诽谤罪。在具体判断构成何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虚假信息指向的对象、犯罪客体以及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因素。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尹某杰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一,寻衅滋事罪中“虚假信息”主要是指针对政府、机关单位、不特定多人、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谣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诽谤罪中“虚假信息”主要是指针对特定自然人捏造的损害其名誉的谣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杰随意选择不特定人员的照片,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本意并非为了损害特定人员的名誉,而是出于寻求刺激、哗众取宠等目的,利用低俗信息博取关注的“起哄闹事”行为。其二,关于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根据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杰编造的“播音主持专业、在某电视台实习一年、曾被领导潜规则”等虚假内容,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极具煽动性。上述信息在短时间内快速发酵,引发广泛传播,累计浏览量366万次、转发量30余万次、点赞量2.7万次、视频播放量11.4万次。尹某杰发布的虚假信息不仅导致案涉女性网络博主被网络暴力,侵犯了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女性就业者形象,更误导公众对网络招聘和公平就业环境产生质疑,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综上,被告人尹某杰冒用不特定人员照片,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经综合考虑尹某杰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对此你有不同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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