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根
在数字时代,公民的数字隐私权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关键的基础性权利。它保护个人数据不被随意收集、共享或用于超出必要目的的处理,尤其当数据涉及健康、医疗、购药等高度敏感信息时,更需严格守护。
如果公民的数字信息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不仅侵犯个人隐私,还会让权力滥用,以及成为电信诈骗的信息源。
近日厦门交警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公民购药记录(包括镇静催眠药等),向相关人员发送短信提醒或要求注销驾驶证的事件,引发广泛讨论。
这一做法的初衷在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筛查可能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体现了政府执法向数智化、精细化转型的尝试。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法律规定的相关疾病,依法提醒其停止驾驶行为,也符合公共安全的需求。
然而,在肯定预防性管理的积极意义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权力部门绝不能以“安全”为名,擅自滥用或侵犯公民的数字隐私权。购药记录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健康信息,医疗机构与交警等部门的跨界共享,必须设定清晰边界,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而非随意打通数据接口、进行广撒网式的筛查。
数字隐私权的核心内涵
数字时代下,公民有权要求:
· 自己的个人数据(如就诊购药记录)不被未经授权地收集、传输或分析。
· 任何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必要范围。
· 公民享有知情权、同意权(或在法定例外下的告知权)和异议/救济权。
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明确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不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医疗机构将细颗粒度的购药记录与交警部门共享,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则?公民在数据被调取时是否有事先或事后知情的机会?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数字隐私权是否被尊重。
如果权力部门在常态治理中过度依赖大数据“一触即发”,缺乏人工复核、允许当事人申诉或提供医学证明的弹性机制,就容易出现误伤——例如代购药物、短期用药、备用药品等情况被简单等同于“患病”,导致公民无谓损失。同时,这也会诱发公众规避行为(如减少正常购药),反而损害公共健康利益。
权力部门不能擅自滥用隐私数据
大数据本身并非完美,它可能包含“脏数据”、噪声或偏误,仅凭购药记录就作出影响公民驾驶权的判定,容错率过低,程序正义不足。权力部门掌握海量数据,有其公共治理价值,但数据共享必须守住安全底线,尊重当事人数据权:
· 目的限定:数据仅可用于特定法定目的(如重大公共安全风险防范),不得随意扩展到其他场景。
· 边界规范:敏感健康数据共享需严格审批、去标识化或模糊化处理,避免长期存储和广泛扩散造成次生伤害。
· 透明与救济:必须主动公开数据使用规则,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核实、申诉和补救渠道,而非“一刀切”式通知。
· 常态 vs 例外:在传染病防控等紧急情况下,数据共享可有合理例外;但在日常管理中,过度挤压公民隐私空间,将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数字时代没有人愿意成为“透明人”。如果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数据交换中,“谁拥有数据?谁能访问?用于何种目的?”这些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就会削弱公众的数据共享意愿,甚至带来普遍恐慌。
守护隐私与公共利益并重
推进数据开放、政务共享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趋势,但前提是严守法治轨道。权力部门应推动数据清洗、精准比对、隐私增强技术应用,并在共享之外建立数据删除或匿名化机制,避免过时信息长期影响公民权益。
只有明确设定数据共享的边界、规范利用程序,并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救济权,才能让数字治理既高效又人文,既维护公共安全,又不侵犯个人尊严。在日益数据化的世界中,数字隐私权不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而是数字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力部门唯有自我约束、不擅自滥用,才能赢得公众信任,共同构建安全的数字社会。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在技术赋能治理的同时,必须以法治为边界,让阳光照进数据流动的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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