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退休职工李某、宁某夫妇自养女满月时便收养,悉心抚养至其成年并留学深造。2009 年起,夫妇二人陆续为养女出资购置四套房产、车位及车辆,累计转账 413 万余元,财产均登记在养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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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养女得知身世发帖寻亲,又因劝阻养父母高额理财引发矛盾。夫妇二人遂以养女极少探望、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全部款项。

养女则举证多年来多次探望、节日问候,且累计转账 50 余万元尽赡养义务,主张赠与已完成不可撤销。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李某、宁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律师葛树春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判决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案涉款项系养父母基于亲情的自愿赠与,款项交付、财产登记后,赠与财产权利已完全转移,赠与行为生效。

法律规定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之一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但本案中双方有日常通讯、节日陪伴与家庭聚餐,养女亦有经济支持,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养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同时法院明确,养女仍需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情感慰藉的赡养义务,倡导双方以亲情为重化解矛盾。

若养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申请再审,但需提交新证据或证明原审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等法定情形,否则再审申请大概率不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