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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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同事间资金往来频繁,很多人转账时会随手在备注栏填写“借款”。借款人还款时也会备注“还款”,而没有正式的借贷合同。
那么,如果仅在转账凭证上备注“借款”、“还款”,能证明有借贷关系吗?
最高院在《周志成、张友进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汇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借款”,借款人反向还款的银行凭证上注明“还款”,尽管这些备注是单方行为,但当双方的备注内容相互对应时,对被告是借款人具备较强的证明力。因此,银行凭证上的备注在确认借贷关系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裁判观点简析
1. 借贷关系的认定不以书面借款合同为唯一要件,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双重要件,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 款项往来的账户主体是认定借款人的重要依据:若出借款项全部汇入一方账户,且后续还款亦从该账户转出,该账户所有人即具备借款人的外在特征,可作为认定其借款人身份的重要参考。
3. 银行凭证上的“借款”“还款”备注虽系汇款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约束相对方,但当双方备注内容相互对应(出借人备注“借款”、借款人备注“还款”)时,该备注对借款人身份及借贷关系存在具有较强证明力,可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关键辅助证据。
4. 综合判断规则:当“款项往来指向明确+双方备注相互对应”,且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时,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规则为缺乏书面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也并不是所有的备注情形,都能被法院认定有借贷关系。以下就是一些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情形:
1.备注为单方意思表示
如果只是一方在银行凭证上备注“借款”或“还款”,另一方不予认可,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备注的证明力较弱。
比如最高院在《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案》案例中即认为,转款凭据上注明的“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形成双方合意。
2.备注存在歧义或不明确
若银行凭证上的备注内容模糊、存在歧义,如只写了“转款”“往来款”等类似表述,没有明确体现借款或还款的意思,很难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即使有一方主张是借款或还款,也需要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
3.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当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等,银行凭证上备注的“借款”“还款”可能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款项往来有关,而非借贷关系。
比如因买卖货物,卖方先发货,买方转账时误备注“借款”,但实际是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仅凭借备注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周军律师提醒,借贷往来务必注重证据留存,优先签订书面凭证,规范备注、留存辅助证据,才能在产生纠纷时,牢牢掌握维权主动权,避免“有理说不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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