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扬州市应急管理局4月1日发布的《扬州仪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限公司“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8月5日,仪征经济开发区招商局金陵船舶(江苏)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96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外包单位未经审批违章动火,生产经营单位未充分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和属地安全管理不严格,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涉事船舶为单机单舵汽车滚装运输船,总长199.99m,型宽37.7m,最高15层(部分5层),该船设LNG罐舱1个,罐舱内置LNG燃料罐2个。SA-1船建造分为分段制造、分段中组、合拢搭载、下水、调试、试航等阶段。事发时,SA-1船处于船体合拢阶段,两个LNG罐体已安装完毕,罐舱盖板已就位,上下分段以及立柱正在调整连接。
江苏金陵共有外包商67家,SA-1船船体合拢阶段共涉及20家。2025年8月5日下午进入罐舱作业的22人分属8家企业,主要作业内容包括设备及管道安装、焊接、打磨除锈等。
2025年8月5日14时36分许,正翔公司员工和某海在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开始焊接,约2-3分钟后,发现左侧LNG储罐右后吊耳北侧有火光,随即用手(戴焊工手套)拍打灭火,其后使用灭火器灭火未果,火势进一步扩大。其他作业人员相继发现火情,陆续撤离作业现场。由于罐舱内部结构复杂,施工脚手架和舱层交错,友谊公司员工和同景公司员工共7人未及时撤离而被困。
14时43分,江苏金陵项目主管刘某林得知火情后,报告项目经理褚某海。14时44分,褚某海先后向安环部护船组长赵某骧、生产理部部长陈某荣、安环部部长赵某军和安全总监杨某杰通报情况。15时02分,杨某杰拨打119电话报警。
8月5日15时04分扬州市消防支队出警,15时14分首批救援人员到达现场。由于罐舱结构复杂,浓烟积聚,能见度低,时有轰燃发生,救援难度较大,后通过开设排烟口、深入内部搜救、切割舱壁打开救援通道等措施,至16时14分,救出张某东、史某呵、魏某民、王某罕,4人均无生命危险。
经20余次搜索,8月6日9时18分,在罐舱尾部脚手架搜救出第1名失联人员;10时19分,在罐舱尾部舱底处搜救出第2名失联人员;19时03分,在罐舱3层西侧检修平台搜救出第3名失联人员,3人均无生命体征。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事故前期火警报告有所延迟,后续救援响应迅速,克服高温浓烟与复杂地形困难,决策科学、措施得力,及时营救出4名被困人员,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期处置亦未造成环境次生灾害。
1名死者为友谊公司员工,2名死者为同景公司员工。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动火人员焊接作业时掉落的焊渣引燃储罐表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势蔓延快,大量高温有毒浓烟(主要是HCN和CO)迅速充满整个罐舱,导致同景公司和友谊公司共7人被困,最终造成3人中毒窒息死亡。
正翔公司现场负责人兼监护人贺某彬,未规范履行申报程序,未履行监护职责,组织未申请且未经批准的人员动火,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翔公司员工和某海,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金陵项目经理褚某海,涉事船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动火作业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金陵法定代表人江某忠等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仪征开发区、仪征市工信局、仪征市消防大队分别向仪征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仪征市政府向扬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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