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法考的人都知道,法考一般不会考寻衅滋事罪,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该法律的作用与其他法律高度重叠,适用范围过广。
二、该法律执行标准模糊,拿来当考题的意义不大。
三、该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尽人意。
四、法学界对于该法律存废与否存在争议,有不少律师呼吁取消。
五、寻衅滋事罪与依法治国的初心存在矛盾。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犯流氓罪者,最高可判死刑。
1983年,流氓罪严打期间,就算对妇女吹一声口哨,都有可能招来牢狱之灾。像武大杨某某对肖同学做出的那些性骚扰指控,放在当年,肖同学大概率要被判10年有期徒刑,若是因为其影响过大而被当做典型,更需要从重处理,或直接上升到无期、死缓乃至立即枪决。
流氓罪一共存在了18年。其中,80年代严打期间,因流氓罪入狱的人有177.2万人。(此数据在网上广为流传,但因年代久远,笔者已查不到其官方出处。)
这里讲两个案例——
四川泸州,有一个姓王的小伙,在路上见到一个女孩,同伴用打赌的方式问他,敢不敢去亲这个女孩的嘴?结果小伙子真的去亲了,女孩报警,该小伙被抓后,因流氓罪被处以死刑。
吉林的张威军,在31岁那年,被民警要求到派出所走一趟。张威军以为是自己状告别人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儿有下文了,结果去到派出所才知道,民警指控其强奸一个名叫刘桂英的女子。当地村民反映,附近压根就没有这么一个女子,但张威军还是在没有任何实证的情况下被逮捕,因流氓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
流氓罪入罪门槛极低,执行标准模糊,取证主要凭口供而不是实证,且量刑过重,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是老百姓眼中深恶痛绝的“口袋罪”。最终,国家在1997年取消了流氓罪,并将其拆分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等几项细分罪名。
但和聚众斗殴、强制猥亵、聚众淫乱等罪名不同(这些罪名都有相对严格的入罪标准和量刑依据),寻衅滋事罪却继承了流氓罪不明确且执行范围广的缺点,还在此基础上,提高了选择性执法的空间。
1983年严打期间,流氓罪对高层、中层、底层几乎是一视同仁的。比如,山东京剧院演员张于太喜欢参与家庭舞会,和他经常在一起的有山东省军区司令员之子耿爱平、山东省副省长之子武卫尘、山东吕剧剧团会计之子傅国营、济南某医院医生徐春生以及市民车立君等。最后,耿爱平、武卫尘、傅国营、徐春生、车立君等十多人都被列为“流氓集团”重要成员而被枪毙。
但寻衅滋事罪却有“刑不上大夫”的特点。以城管为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几乎看不到有城管因为犯了寻衅滋事罪而受到处罚的。但寻衅滋事罪的条款中却明确提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可以按寻衅滋事罪论处。事实证明,该法律的实际执行是有选择性的。
能被选择性执行的法,是不公正的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教授,在他的普法节目中不遗余力地指出,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容易造成选择性执法,是因为这条法律的执行标准过于模糊。他是个温文尔雅的人,但在那条视频中却直截了当地说:此法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耻辱。
无独有偶,另一位法律博主蔡雅奇律师,也在他的节目中提到,寻衅滋事罪是一个让律师特别无助且使不上劲的罪名,假如律师要对收到寻衅滋事罪指控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根本无从下手。
寻衅滋事罪引发的争议太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特意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公告,希望限制地方执法部门对寻衅滋事罪的滥用、乱用。
最高法强调: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最高法又强调:如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应符合“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条件。比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不一定是寻衅滋事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是。
最高法还强调:犯(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如此苦口婆心地劝诫,最高法的用意,显然是想让地方执法部门少用、慎用、最好不用寻衅滋事罪。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12年下来,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不是在减少,而是在扩大。
现在,就算是在网上发一篇文章、视频,或是写几句留言,都有可能构成触犯寻衅滋事的条件,这就说明,这个罪名已经像当年的流氓罪一样,与这么一个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逐渐脱钩,成了一个“口袋罪”。
目前,寻衅滋事罪已设立有将近30年的时间。以人大代表朱征夫(其本身也是律师)、律师于凯为代表的法律界人士,已经很多次、很多年地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取消寻衅滋事罪的议案,并同步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办法,其实就跟当年取消流氓罪一样——在取消除寻衅滋事罪的同时,对其涵盖的原有条款实施进一步地细分和归类,消除其在执法和量刑上的模糊。但这些提案,尽管一度冲上热搜,却被指责为“罔顾现实”,“增加执法人员的负担”或被扣上“试图用西方法律观念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帽子等,从而被束之高阁。
依法治国的初心,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用法律的明确性来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以此保障经济与民生的发展。时间一长,老百姓、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能从规则的明确中,找到行为的边界,从而收获对未来的信心。
这个初心是对的,也得到了亿万老百姓的拥护。
但在具体实施上,如果依的是像“寻衅滋事罪”这样模糊的,包罗万象又充满争议的法,那显然是违背了依法治国的本意。如此以往,权力非但不会被关到法律的笼子里,还会在其被滥用时,披上“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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