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 Display在英国上诉法院吃到重击。
4月1日(当地时间),英国上诉法院就Granville Technology等3家公司起诉LG Display及台湾法人“显示器面板价格串谋垄断后续损害赔偿”案作出部分原告胜诉判决,修改了一审的损害赔偿计算比例。
法院表示:“法院的目标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公正地计算出正确的赔偿金额”,“以损害金额不确定为由选择过少赔偿的一审判决是明显的法律错误。如果难以精确确定金额,应该认可中间值。”
案件起因始于2001年10月5日至2006年2月1日期间,在全球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面板市场发生的价格垄断事件。这些企业合谋约定价格和价格区间、最低价格,并讨论特定交易对象的商业事务、生产开工率计划等信息,还交换销售量或生产计划等信息。
LCD面板是在下玻璃基板和上玻璃基板之间注入液晶,并将其放置在光源前,作为电子产品屏幕使用的零部件。广泛应用于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电视等各类电子产品的核心部件。
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判定,包括LG显示器在内的多家企业在该期间违反了公平交易的行为,对LG显示器处以2.15亿欧元的罚款。
此后,因以被抬高价格供应零部件而受损的企业纷纷对LG显示器提起后续损害赔偿诉讼。提起诉讼的原告是Granville Technology、VMT和OT Computers等3家公司。这些企业主要面向普通零售消费者生产销售台式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等产品。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因LG显示器的串谋行为,该期间本公司支付的LCD面板价格高于没有垄断时的水平”,“对于这部分涨价金额(超额索费),我们有权因违反法定义务而获得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LG显示器的价格垄断被抬高的价格,下游企业即他们自己100%承担了。
实际上,这些原告在LG显示器价格垄断持续的2002年至2005年期间,全部进入了法院管理程序,之后通过清算程序停止了营业。
但2024年1月,法院虽然承认了LG显示器的垄断责任,却以无法准确计算损害金额为由,判决应适用“过少赔偿(under-compensation)”原则。
一审判决表示:“由于原告所受损害的证据不够精确,法院在不得不行使广泛裁量权(broad brush)时,应该倾向于过少赔偿”,“这是为了反映实际发生损害的不确定性,并为了将计算中产生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LG显示器)。”
因此,一审判决将LG显示器价格垄断导致的涨价幅度限定为:显示器8%、笔记本电脑4%、TV 14%,并认定总损害金额为441万2716英镑。但由于原告已将这部分损害的65%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下游转嫁),扣除与LG显示器等其他被告的和解金后,最终赔偿金额确定为94万2438英镑,低于原告的索赔额。
原告对一审判决立即提出上诉。原告主张:“在损害金额无法精确计算时必须过少赔偿的法律原则并不存在”,“而且,计算LG显示器价格垄断卡特尔导致的涨价幅度本身也存在明显错误。”
对于损害的65%转嫁给消费者的判断,原告强调:“零部件价格上涨并不会立即导致电脑价格上涨”,“本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不是电脑本体销售,而是故障延长保修(AS)服务。为了多卖一个这样的产品,本公司在电脑本体上产生的损害是由本公司自己承担的,因此实际消费者转嫁率接近0%。”
此外还指出:“全球大企业多年进行价格垄断,但不当利益仅为2-5%水平的一审判决在常识上说不通。”
上诉法院判决文(部分节选)照片:英国上诉法院
对此,LG显示器方面主张:“原告主张的涨价幅度本身极其有限”,“LCD面板在PC零售企业的变动成本中占相当大的比重。这种变动成本的上涨直接影响消费者价格决定。”
接着主张:“因此,原告们应该将价格垄断导致的成本增加100%转嫁给自己的消费者”,“结果上,原告们实际上完全没有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如果因价格垄断LCD面板价格上涨,按照市场特性,原告们应该是将增加部分加到消费者价格上销售的。
上诉法院部分采纳了原告的主张。尤其将一审判决核心逻辑的过少赔偿原则认定为明显的法律错误,认为需要重新确定赔偿标准。
法院指出:“以不确定性为由,选择对LG显示器有利的过少赔偿判决,方法是错误的”,“法院的目标应该始终是不偏向任何一方,公正地计算出正确的赔偿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并不存在任何需要LG显示器过少赔偿的规则或必要性。”
特别是上诉法院还指出,一审判决在计算违法涨价幅度和消费者转嫁率的过程中,自己限制了“为避免过度赔偿而刻意上调数值的行为”。一审判决对经济学者证据和统计模型的判断本身虽然并无不当,但在得出最终赔偿金额阶段,对LG显示器采取防御性的衡量标准是错误的。
因此,法院将LG显示器垄断导致的违法涨价幅度全部上调(显示器8%→10%、笔记本电脑4%→6%、TV 14%→16%)。
同时,将原告将不当成本增加转嫁给自家消费者的消费者转嫁率从原来的65%降至60%。可以说,上诉法院更大地认可了原告实际承担的损害比重。像这样,违法涨价幅度计算值上升,而转嫁的消费者转嫁率下降,LG显示器需要承担的最终损害赔偿金额大幅增加。
对于本次判决,记者联系LG显示器方面请求置评,但未得到答复。
事件信息概要:
事件背景
LG显示器因在2001年10月至2006年2月期间,参与全球TFT-LCD面板市场的价格垄断(合谋定价、交换商业信息等),曾被欧盟委员会处以罚款。此后,英国的三家公司(Granville Technology、VMT和OT Computers)因其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了后续的损害赔偿诉讼。
一审与上诉判决的关键差异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LG显示器的责任,但以损害金额难以精确计算为由,采用了“过少赔偿”原则。法院设定了较低的非法价格涨幅(显示器8%、笔记本4%、电视14%),并判定原告将65%的损失转嫁给了消费者,最终判决LG显示器赔偿约94万英镑。
上诉法院:推翻了上述原则,指出“损害金额不确定就选择过少赔偿是法律错误”,并认为在难以精确计算时应采纳中间值。因此:
上调了非法价格涨幅(显示器至10%、笔记本至6%、电视至16%)。
降低了消费者转嫁率(从65%降至60%)。
上述调整导致LG显示器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大幅增加(具体数额文档中未明确,但指出“翻倍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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