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的商标纠纷迎来反转,在最高院就红牛商标权属作出判决后,为了对《合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股东之间设定的商标权利归属于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进行确认,中国红牛的股东泰国华彬依据《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中国红牛产品上的商标(如下图)归属于其自身的裁决,如此一来,中国红牛自然有权使用现有商标,其产品不涉及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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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最知名的功能饮料品牌,近来围绕“红牛”商标,“中国红牛”(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系中泰合资公司)与“泰国天丝”(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中国红牛泰方股东)之间的商战愈演愈烈。泰方以中国最高法院已做出商标权认定,声称中国红牛使用未授权商标已构成侵权,并将某法院对侵权案件作出的未生效判决在媒体大肆宣传,大有拿侵权判决、行政投诉污名化中国红牛产品之势;而中国红牛则认为早有合同约定该枚商标应归属于中国红牛所有,其产品上使用的是其自身的商标不可能构成侵权。

一时间,孰是孰非,殊难定论。

经公开资料显示,产生上述分歧的原因之一是在成立中国红牛之时,包括泰国天丝在内的所有股东签署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其中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为了溯本清源、理清事实,我们需要探究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中国红牛的产品?什么是产品上的商标?什么是资产?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7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对中国红牛股东之间关于红牛商标相关的合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在这份仲裁裁决中,仲裁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1.中国红牛的产品是经过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取得的卫生部批文中的维生素功能饮料。

仲裁庭认为,中国红牛的产品是指‘维生素功能饮料’,该款饮料是由中食公司向卫生部申报,由卫生部作出《关于“维生素功能饮料”等生产的批复》(卫监发[1995]第51号),确定了该款饮料配方的成份含量,该批复所载的饮料即为中国红牛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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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红牛产品上的商标是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上使用的立体商标和简体字商标。

仲裁庭认为,产品上的商标是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上使用的立体商标和包括“双牛图”、“Red Bull”及“红牛”字样的简体字商标,从商标使用的源头上看,合资企业于1996年投产开始实际使用了简体字商标。因此,中国红牛的产品的商标应为其实际使用的简体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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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应解释为所有权,红牛简体字商标作为中国红牛的资产,应归属于中国红牛所有。

仲裁庭认为,红牛简体字商标属于合资企业产品自身的商标,自《95年合资合同》生效,中国红牛成立一直生产自身标有简体字商标的产品。仲裁庭认为简体字商标在本案审理范围内确实是合资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属于合资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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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该仲裁裁决,显然中国红牛在自身产品上使用归属于自身的商标是合法的,不侵犯任何人商标权的,中国红牛的产品并不涉及商标侵权,泰国天丝的关于中国红牛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谎言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