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周逸斐 每经编辑:毕陆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中指出,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综合评价处处长何玲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实施方案》的制定出台,恰逢“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是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制度安排。《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十二条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
民营企业在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尽管民营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但其经营稳定性较弱。
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是降低经营主体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何玲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实施方案》明确鼓励有关部门、平台企业等方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这意味着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将在融资服务、招投标、行政审批等环节享受更多信用红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的氛围,以信用环境优化带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此外,信用评价规则不统一是导致企业跨区域经营风险增加的关键原因。
对此,《实施方案》也提出,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
何玲认为,《实施方案》以标准化、规范化为导向,推动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全国统一。一是统一评价基础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档,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统一的规则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
二是建立评价结果协同机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有效防止了跨行业评价结果“两张皮”现象。
三是推动开展联合激励。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进一步优化守信企业发展环境。
专家:建议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如何确保《实施方案》有效落地?何玲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实施方案》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明确了可行路径,其落地实施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密切配合,重点要强化“三方面协同”。
一是强化政府与市场协同,实现优势互补。政府要发挥基础性作用,依托公共信用评价权威性强、覆盖面广的优势,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信用“基准线”。市场发挥专业性作用,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基础上,叠加商业信用信息、行业特征数据等,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比如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等。实现两者优势互补,关键要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融合应用,让市场机构依法获取公共信用信息,也让公共信用评价吸收市场化信息的有效反馈,形成政府“搭台”、市场“唱戏”、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
二是强化中央与地方协同,提升治理效能。国家层面聚焦顶层设计与管理监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全面排查清理地方擅自开展的违规评价行为,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地方层立足落地应用与优化服务,依托公共信用评价,创新培育更多“信用+”应用场景,让信用成为企业和群众触手可及的“民生红利”。通过央地协同完善信用治理体系,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落地”的同频共振。
三是强化评价与应用协同,促进协同增效。信用评价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只有让评价结果“用起来、活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评价要支撑应用,公共信用评价要紧扣行业特点、监管需求等,全面客观的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应用要反哺评价,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反馈信息是优化评价规则的重要依据。比如,金融机构发现实际违约率与评级不符、监管部门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风险存在偏差,都要建立闭环反馈机制,推动信用评价在应用中持续完善,实现评价与应用良性互促、协同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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