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海运经纪)

近日,嘉兴海事局执法人员在乍浦港区开展常规防污染监督检查时,查获一起外国籍船舶涉嫌使用不符合标准燃油案件。今天小编在这里以案促学,带领大家一起学习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及我国相关履约要求,共同筑牢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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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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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当日,嘉兴海事局乍浦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据“智慧海事”监管平台风险研判,对停泊于乍浦港辖区的“A”轮开展登轮检查。在核验船舶防污染文书、燃油转换记录后,执法人员重点对该轮重油日用柜燃油进行现场取样,使用船舶燃油硫含量快检设备进行初步筛查,结果显示硫含量超过限值标准。

为确保检测结果严谨有效,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将油样送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核。最终检测报告确认:该外轮使用的燃油硫含量高达2.37%m/m!

根据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及我国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进入我国沿海排放控制区的船舶,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0.5%m/m,该轮超标幅度达374%,违规情节严重。

经进一步核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燃油加装单证,执法人员发现该外轮在进入我国沿海排放控制区前在国外高风险地区进行燃油加注,且无法提供加装燃油的合格检测报告。面对证据,船方责任船员承认违规事实,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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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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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必须符合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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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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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使用、装载燃油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m/m的燃油。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

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m/m的自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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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使用和装载燃油信息报送要求

2020年1月1日起,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装载不合规燃油,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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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处置要求

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不合规燃油承诺书。

在此提醒广大船舶经营人、船员,务必严格遵守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及我国相关实施方案要求,提前核查燃油合规性,规范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主动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绿色、有序的水上通航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