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老干部”作为一个时代的称谓,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作为这一批从枪林弹雨的战争年代走过来的老革命,国家对他们的历史贡献给予肯定,对他们的晚年生活给予照顾,对他们的生活和健康给予关怀。离休制度的出台,就是这些关心、关怀和照顾的具体体现。
离休制度不是一下子就成熟的,它的出现、形成和完善,也是在长时间里逐渐摸索、改进和建立的。尤其在当年干部制度还在“终身制”的时期,离休制度或多或少还带有这些干部管理制度的印记。
离休制度的雏形,出现在上世纪的五十年代末期。1958年6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标志着离休制度的初步形成。《通知》对一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的、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老同志,提出了初步的离职休养的规定,其中包括调离现任职务,但工资照发;各级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他们长期予以供养照顾等等。此时,离休干部的称谓尚未出现 ,统称这些离职休养的老干部是担任各种“荣誉职务”。
离休制度的形成,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1978年6月,上级下达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标志着离休制度的开始形成。《办法》将离职休养的老干部的工资保持照常发放的经济待遇,正式定为一种特殊的退休制度。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地位和方式。这时,离休干部的概念尚未正式出现,只是将“老弱病残干部”列为离职休养干部的范畴。
离休制度的最终形成,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2年4月10日,上级下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是对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最终修订、补充和完善。《规定》提出了老干部在离职休养后,“各项政治待遇保持不变,生活待遇略有提高”的原则。从此,离休制度作为国家干部制度改革和管理的一些重要制度而固定下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国家和军队各级都成立了离休干部管理机构(委、办、局、处、科和中心等等),负责离休干部的安排、管理和协调。各个大单位都开始建设集中的离休干部休养所,老干部离休后,可以离开原来的工作单位住所,搬进新建的干休所,集中管理,集中养老。使得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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