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福建高院聚焦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评选出9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涵盖民营企业权益保障、革命文物保护、征收补偿安置、未成年人保护、工伤认定等多个领域,涉及行政协议、行政允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登记等多类行政行为,是全省法院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实绩实效为导向,将“实质性”“一次性”作为解决行政争议标准,做深做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的生动实践,体现了全省法院在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发挥“库网”作用、深化府院联动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对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切实监督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中标财政投资的道路改造工程,2014年经财审核定工程造价13031792元,但某市住建局尚欠260636元尾款多年未付。2022年,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余款支付条件“工程财务决算”未成就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24年,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市住建局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市政府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主要做法
本案系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部分之外的子项目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财务决算长期搁置,致使工程尾款十余年未付。为实质化解争议,厦门中院在多次协调基础上,向市政府发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函》及《司法建议书》,指出问题所在和解决建议。二审中,省法院继续“接力式协调”,协同厦门中院保持协调连续性,通过跨审级联动形成化解合力,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守信履约。最终该市政府采纳法院意见,主动支付工程尾款,双方在二审中分别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长达十余年的纠纷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实质化解导向、司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法治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案例。两级法院并非只关注政府决定的合法性,而是注重案件争议实质化解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精准切入关键症结,直指营商环境中的机制性梗阻,彰显了“穿透式”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协调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履约,行政机关亦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府院联动”共同推进矛盾化解,由此,既维护民营企业权益,又促进政府守信践诺,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案例二
吴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会议纪要案
基本案情
吴某依法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开发建设,后因当地其他建设需要导致吴某客观上无法使用案涉地块。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会议纪要,承诺依法予以补偿,但未能实际执行。吴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政府履行会议纪要确定内容。
主要做法
本案会议纪要仅允诺予以补偿,但未体现具体金额及如何承兑,加之案件时间跨度长,吴某心理预期高,补偿工作一直未能实质开展。省法院为吴某及市政府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引导双方围绕补偿金额及如何履行等实质问题进行协商,同时提出以市场评估明确合理补偿金额、以分期付款分散政府年度财政压力等解决方案,并以调解书形式确定分期支付的金额及期限,促成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业兴的多赢局面。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当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对外产生实际法律后果,则构成行政允诺,转化为政府应当及时履行的职责。政府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为纠纷双方搭建平等沟通的平台,通过司法审查与诉讼调解,有力推动政府践行诚信施政原则,积极全面履行政府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允诺事项,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起到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案例三
齐某诉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齐某居住使用的祖遗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征收部门与齐某就该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于被征收房屋历史久远产权登记档案缺失,齐某也未能提供有效的房屋土改证或地契,故该协议载明齐某为被征收人及使用人,并约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此后,区房管局依约向齐某交付安置房并支付剩余安置补偿款,但安置房的权属登记问题多年未能解决,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房管局协助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返还购房款差价。
主要做法
福州中院在二审中紧紧围绕该案争议焦点,立足实质解纷,多次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齐某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过户登记后登报公示的前提下,区房管局协助齐某办妥案涉安置房屋权属登记,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房屋征收过程中因房屋权属证明缺失引发的行政协议附随义务纠纷。房屋征收部门未对此类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造成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诉”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在深入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征收部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行政机关妥善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方案,有力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四
赖某等人诉某乡政府单方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乡政府征收赖某等人的房屋,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此后案涉房屋被拆除,但乡政府未依约支付相应补偿款。赖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案涉补偿协议,责令乡政府按国家赔偿标准支付补偿款。
主要做法
芗城法院依托“2+1+N”行政争议全过程协同化解机制,在漳州中院的统筹下,与纠纷属地的平和法院同向发力,汇集平和县司法局、县财政局等多方力量,组织赖某等人与乡政府围绕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履行保障等核心争议反复沟通、动态调整,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乡政府综合案涉补偿协议约定及国家赔偿标准支付相应补偿款。该批系列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2+1+N”行政争议全过程协同化解机制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一是打破传统诉讼“坐堂问案”的局限,通过跨地域、跨部门的协同联动,将司法职能延伸至“治理者”,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转变,修复因行政协议违约受损的政府公信力。二是生动诠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通过调解引导政府正视履约责任,既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促推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意识。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把群众的一纸诉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同类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芗法经验”。
案例五
某小区63户业主诉某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动产权登记案
基本案情
肖某等63户某小区业主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得知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其擅自改造采光井等为由,函告县自然资源局暂缓办理案涉房产的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业主认为其行为系依开发商承诺及合同约定,自身无主观过错,两局未履行调查、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即限制其房屋权利,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做法
针对该群体性涉民生案件,永春法院迅速组建工作专班进行双向疏导,精准掌握业主实质诉求及行政行为依据,同时委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属地法院、行政机关协同调解,借力调解专家专业优势,厘清开发商、业主及职能部门责任。通过多轮协调,推动各方达成共识,63户业主主动撤诉,立案十日即实质化解该起行政争议,有力减轻群众诉累。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度运用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及“1+1+1”协同化解机制,依托跨区域、全链条、全流程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体系,联动案件属地政府、法院、检察院,推动调解关口前移,高效统筹各方力量,成功将群体性行政争议化解在立案初期,有效防范程序空转与矛盾升级,充分彰显协作机制的强大实践效能,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以实质解纷成效守护民生福祉,持续提升司法为民温度与基层治理效能。
案例六
卢某诉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撤销专门学校入学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卢某(15岁)因参与聚众斗殴,相关部门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接受12个月的教育矫治。其间,卢某认识自身过错,积极备考中考,被一所优质市属完全中学录取。卢某要求提前结束矫治教育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矫治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主要做法
上杭法院精准把握卢某并非否定矫治决定合法性,而是希望提前结束矫治、接受优质教育的实质诉求,主动召集公安、教育等涉案部门开展协调研判,充分释明本案中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的双重需求,推动相关部门启动卢某提前出校的评估程序。经评估卢某在专门学校期间的现实表现与备考成果,相关部门决定准予其提前出校。卢某顺利到录取中学报到并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生动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与公安、教育等部门良性互动,将柔性司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既依法审视行政决定合法性,又兼顾涉罪少年的成长发展需求,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影响,为其顺利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创造有利条件,实现了预防犯罪、教育挽救与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更优质教育的有机衔接,有力彰显司法温度与治理效能。
案例七
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乡人民政府保护红色交通线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观音楼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福建省第一批革命文物、中央红色交通线半山交通站旧址,因长期保护修缮不到位,存在外墙脱落、栏杆断裂等安全隐患,其历史文化和革命文物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某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磋商意见书、检察建议督促乡政府整改未果,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责令乡政府全面履行观音楼文物保护职责,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主要做法
永定法院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针对现场勘验及保护修缮的专业问题,邀请技术人员开展专业会诊,明确整改目标和履职标准,协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同时加强与检察院、文物局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督促乡政府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修复观音楼。经专家验收,相关安全隐患已消除。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实现为由,建议终结本案诉讼,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中央红色交通线是党中央与中央苏区联络的生命线,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本案中,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通过“司法监督+行政履职+协同治理”模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弘扬革命文化,守护红色根脉,让“永不褪色的交通线”继续在青山绿水间见证民族复兴的壮阔征程。
案例八
金某等20人诉某市海洋与渔业局不履行发放补助职责系列案
基本案情
金某等20人响应国家海洋渔船标准化建设号召,报废拆解旧船,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依法取得船舶证书,并向某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国家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该局口头答复称相关渔船不符合标准船型,拒绝接收申请材料。金某等20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局不履行发放补助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该局发放补助合计逾5000万元。
主要做法
本批系列案件涉及推动海洋新质生产力的大额国家财政补助,行政机关曾口头回应申请,厦门海事法院未以复议前置为由简单拒绝,在立案审查阶段即联系涉诉单位了解情况,并落实“1+1+1”协同化解机制,联合属地法院与地方政府,推动涉诉单位积极受理申请,审慎对照政策研判。同时,依托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良性互动协议,引入上级部门专业指导。多方合力推动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15艘渔船的更新改造补助申请,并对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渔船进行政策释明,高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为系统解决渔业发展问题、推动产业现代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近年出台了一系列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针对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带来的安全风险高、资源破坏大、产业效益低等突出问题,通过发放补助鼓励更新改造“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标准化渔船,推动渔业转型升级。本批系列案件起诉标的总额逾5000万元。人民法院未就案办案,而是积极联合属地法院、属地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涉诉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推动专项补助资金尽快落地见效,以司法力量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多赢共赢。
案例九
黄某等3人诉某县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范某受雇于某公司,在进行井盖防坠网兜安装作业时,不幸被车辆碾压身亡。范某家属即黄某等3人申请工伤认定。历经多轮诉讼,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撤销认定工伤决定。黄某等3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主要做法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为指引,向各方当事人阐明民行交叉工伤案件中工伤认定与民事赔偿的法律逻辑、责任划分规则,帮助当事人理性认知自身权利义务,为调解奠定法理基础。同时依托省法院“1+1+1”跨域协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加强与属地法院、属地政府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公司与黄某等3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兑现,黄某等3人自愿撤回相关诉讼,一次性化解了案涉行政及民事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为破解民行交叉案件化解难题提供了重要借鉴。核心是抓实质破壁垒,精准穿透程序表象,聚焦核心诉求与争议实质,打破民事与行政纠纷的割裂状态,以系统思维统筹全链条争议化解,避免因机械司法导致程序空转。重点是发挥案例库指导作用,通过入库案例释法明理,让当事人直观理解法律适用规则,提升化解效率与成功率。关键是加强跨域协同,“1+1+1”跨域协同化解机制有效整合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优势,破解了“单打独斗”难以化解复杂争议的困境,为化解民行交叉复杂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保障。
供稿:行政庭
作者:张含月
编辑:肖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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