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被上锁,看似 “不影响生产” 的行为,在火灾等紧急时刻,却会变成阻断生命的致命障碍,直接关系到遇险人员能否快速撤离,增加伤亡风险。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严禁占用、锁闭、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现曝光宜兴市1起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顽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切片车间安全出口被锁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25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周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重点提示
“厂中厂”内多家企业
在同一厂区
生产作业交织影响
安全风险增加
要完善技防措施
红色“厂中厂”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必要的技防措施。如化纤、纺织、服装、塑编和其他有易燃、可燃物料集中堆放、人员密集、火灾风险较高的“厂中厂”企业,未达到安装自动喷淋条件的,应根据现场条件安装简易喷淋或消防水炮等简易灭火装置。若设置在多层厂房二层及以上的,要设置独立的室外逃生楼梯,出入口不得上锁或阻塞,并设置带报警功能的AI摄像头实时监控。
要组织火灾逃生演练
出租方要科学组织承租企业开展火灾事故逃生演练,确保每名岗位员工熟练掌握逃生路线、“火灾逃生四件套”使用方法和火场自救技能。在承租方正式开工前后三日内,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应急逃生演练。红色企业每季度、黄色企业每半年、蓝色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组织员工每周至少走一次疏散通道。
要规范现场管理
承租方企业应确保消防通道及疏散通道畅通、通道内无杂物堆积、无障碍物阻挡,并定期检查通道标识是否清晰、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出租方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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