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享受过户籍迁出地的拆迁补偿,在迁入地再次遇上拆迁,还能再次获得补偿款吗?

王先生早年在老家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2018年因当地修建水利工程,其老家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王先生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选择了一套安置房,顺利拿到了老家的拆迁补偿。后因工作变动,王先生将户口迁至武汉,2025年,王先生位于武汉的房屋因城市规划需要也被纳入征收范围。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二次拆迁”,王先生既喜又忧:自己已经在老家享受过一次拆迁安置,如今再次面临征收,他是否还能作为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款安置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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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一条款界定了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非考量其历史补偿记录。同时,该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此可见,法律所保障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基于当前被征收房屋产生的损失,与当事人此前在其他地区是否享受过补偿无关。因此,只要王先生能够证明其对武汉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他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