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就成功破获了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件,某艺人团队的专职司机因对外兜售艺人隐私信息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今年2月6日,上海一家经纪公司经纪人向浦东警方报案,反映有人长期非法获取艺人非公开行程信息,多次前往非公开活动区域跟踪拍摄,还恶意翻动艺人生活垃圾、快递单据等,持续侵扰艺人团队正常运营。报案中还提及,今年1月该男团艺人的一场未对外公开的拍摄活动中,竟也有粉丝陈某出现在现场,隐私泄露问题十分突出。
经查,彭某、刘某在工作中发现部分粉丝愿花高价购买艺人隐私,便想到了以前同为网约车司机的毛某,他们知道毛某现在是一家租赁公司的专职司机,日常工作就是接送某男团的艺人,他肯定掌握着这些男艺人的行踪及各类隐私。于是,三人一拍即合,从2025年下半年开始形成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链条。他们以“今日奖励”的名义在粉丝群兜售相关信息。其中,普通信息售价2000至3000元,家庭住址售价则高达5000元。经纪公司为防止粉丝跟踪,会在不特定地点更换车辆,更换后的车辆信息也均被毛某等人对外出售,导致艺人工作生活遭到粉丝频繁滋扰。警方调查显示,购买艺人信息的绝大多数为16至18周岁的年轻粉丝群体,并常以多人分摊方式购买信息。截至案发,已查证的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目前,毛某三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法律分析
上述新闻中毛某、彭某、刘某三人的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观方面:毛某作为专职司机,违反其职务要求的保密义务,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并向彭某、刘某提供/出售艺人的非公开行程、家庭住址、车辆信息等,彭某、刘某:主动勾连毛某,非法获取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并以“今日奖励”名义在粉丝群中公开标价、进行出售,三人的行为共同构成了“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的行为链条。
2.客体:侵害了涉案男团艺人的个人信息权,特别是其中最为敏感的行踪轨迹信息、住址信息、生活安宁。
3.主体:毛某、彭某、刘某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毛某作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信息的内部人员,其身份虽不影响定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彭、刘二人作为积极的策划者和销售者,亦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三人“一拍即合”形成犯罪链条,明确知晓自己所获取、出售的是他人的非公开、隐私性信息,且知晓其行为是违法、侵权的。其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犯罪动机与目的:彭、刘在工作中“发现部分粉丝愿花高价购买艺人隐私”,毛某等人据此“想到了”并实施犯罪行为,其核心动机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以“今日奖励”为名明码标价销售,进一步证实了其营利目的。
上述新闻中毛某、彭某、刘某三人构成共同犯罪,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新闻提到“截至案发,已查证的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该涉案金额若均为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三人可能面临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③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④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⑤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⑥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⑦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⑧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⑨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⑩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①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③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④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案例分享
钱某勇、王某春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钱某勇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房屋信息系统查询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后通过微信以每条人民币15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春。王某春将上述信息以每条35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被告人唐某靓。唐某靓又将从王某春处得到的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以每条5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已判决)。经查,钱某勇向王某春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1075个;王某春向唐某靓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94个;唐某靓向胡某发送的包含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图片文件共计70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钱某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唐某靓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干元。宣判后,王某春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包含的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属于财产信息,故对所涉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入罪标准和相应升档量刑标准。被告人钱某勇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春、唐某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王某春情节特别严重,唐某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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