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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丁某系某造船厂的职工,2025年1月至10月间多次通过随身携带的单肩包顺手牵羊,盗取工厂裁剪的钢材边角料补贴家用,总计2500余元。某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法院认为检察院做法不对,未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要求检察院提供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二、存在问题

检察院有没有权利委托他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法院的要求是否合理?

三、平明解析

我们知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判处缓刑之前都会做这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看看能不能对他们适用缓刑。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17、18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在该法条中,说了法院、监狱、公安有权委托他人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调查评估,但并没有说到检察院,那检察院有没有委托他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资格呢?答案是有的。虽然《社区矫正法》没有赋予检察院这项权利,但是司法文件通过专门授权的形式赋予了检察院这项权利,甚至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于2020年11月6日实施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没有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根据该文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不仅法院可以委托,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委托。且这个社会调查评估并不是必须要做的,在没有委托或委托没有做出来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法判处管制或缓刑。

再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于2019年10月11日实施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第37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综上,虽然《社区矫正法》没有赋予检察院委托他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权利,但在它之前和之后的司法文件,均授予了检察院这项权利,不仅授予了还给的更多,让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评估形成报告。

再回到法院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并不是必须要有的,它只是法院作出缓刑判决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检察院没有做,法院可以自行委托他人做,还可以自行调查形成报告,即便在没有这个报告的情况,法院也可以依法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