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博主自称系新汇集团法定代表人冯爽,多次在社交媒体发“公开信”,向嘉伦咨询公司员工及投资人等“澄清”,其并未参与该公司及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
“本人并非深圳天使私募公司、嘉伦咨询公司的董事长。”冯爽在公开信中解释,他疑遭相关涉案者构陷,“煽动员工和投资人把我视为董事长,引起诸多人的误解。”
笔者辗转联系到冯爽的亲属,确认该“公开信”系冯爽所发。信中,冯爽描述,自己的父母、兄弟、儿女等亲人因上述“误解”多次遭到有关人员的骚扰,“除给生活带来诸多不利外,甚至生命安全也被威胁!”
天眼查查询显示,新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汇集团”)成立于2016年8月,注册资本过亿,是一家位于青岛、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冯爽。
天使卓越(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天使投资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3100万元,是一家民营投资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阚某。“历史股东信息”显示,冯爽在2016年7月便退出。
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天使私募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专注于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青岛的两家公司持股,法定代表人系王某。
嘉伦(青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嘉伦咨询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是一家位于青岛、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张某。
上述“公开信”提到,冯爽曾是深圳天使私募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后为专注于新汇控股的实业项目等工作,他陆续辞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位,名下股权分别转给王某实控、位于青岛的两家公司。
据冯爽描述,2017年,他将上述两家天使公司的实际经营控制权全部交接给王某。次年,从公司办公地搬离。辞去相关职务后,他再未参与天使公司及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事项。
当然,冯爽在“公开信”中并未否认新汇集团与深圳天使私募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他向王某介绍项目情况,王某评估后再以投资或借款的形式,给公司提供资金。这两家天使公司的款项流入新汇集团,系对新汇名下项目的借贷股权投资资金。
据描述,按双方订立的协议约定,深圳天使卓越私募基金公司以“投资”、“借款”形式,为新汇公司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新汇公司按照借款合同、股权投资合同返回相应的本金和分红。
冯爽在“公开信”再三强调,他未参与嘉伦咨询公司、深圳天使卓越、北京天使卓越等公司的相关经营业务、资金管理及发行产品等重大事项。
冯爽说,2024年7月,嘉伦咨询公司因涉嫌非吸犯罪被警方立案侦查。事后,经了解,王某“煽动员工和投资人把我视为董事长,引起诸多人的误解”。
为此,冯爽向嘉伦咨询公司的员工及投资人等郑重声明——他本人并非是深圳天使私募公司、嘉伦咨询公司的董事长,如有人再恶意传播这类不实言论,他将依法维权。他本人对此声明!
单方的“澄清”,并不能左右办案机关依法依规侦查。当然,笔者一定程度上也能理解这位80后民企老板为何发“声明”。这至少能让投资者等人知晓一些情况。
先来看该“公开信”中提及的非吸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笔者暂时无法确认嘉伦咨询公司是否犯非吸、或是向多少人非吸。但从以往此类案件来看,投资者大都人数众多,且犯罪行为会给这些人造成财产损失。
因此,打击犯罪的同时,如何尽最大努力维护和追回投资者损失,这是办案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重要事情。
在笔者来看,司法机关在追踪涉案款流向时,也要严格区分吸收钱款者与合法使用者。如果是相关公司或平台非吸后,其他非关联的公司以合法借贷形式使用,那就不一定涉及刑案。办案机关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的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百姓增强防范意识,提醒投资者等人理性维权、依法办事。
所谓司法正义,就是要让有罪者当受其罚,让无罪者不被苛责追究,程序公正、过程透明,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办案结果令人信服。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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