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卖掉5名亲生子女获刑:当父母成为“人贩子”,我们该愤怒什么,反思什么?
202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一起“亲生亲卖”案件引发公众强烈愤慨:被告人李某会与其妻张某荣,在已育有多名子女的情况下,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先后将5名亲生子女出卖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47万元。
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主犯李某会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从犯张某荣有期徒刑五年。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什么样的父母,能对自己的骨肉下得去手?什么样的人性,能在金钱面前将亲情彻底碾碎?
5个孩子,47万元。根据最高法公布的基本案情,这起案件的犯罪时间跨度长达七年——从2016年10月至2023年3月。在这期间,李某会与张某荣夫妇将生育变成了“生意”。他们“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生育后即将所生子女出卖给他人”。
5名亲生子女,47万元非法所得。平均每个孩子的“售价”不到10万元。这是一笔怎样的账?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这对夫妻的行为被定性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换言之,他们生育的目的,不是为了延续生命、养育后代,而是为了出售牟利。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会、张某荣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拐卖多人,依法应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李某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要知道,“子女虽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能被作为商品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典型案例时,以极其明确的表述亮明司法态度。
这一立场背后,是中国法律对“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明确定性。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未将孩子的亲生父母排除在外。
换言之,法律不承认任何形式的“自产自销”。人不是商品,不存在“我的孩子我做主”的买卖逻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司法文件还特别区分了“送养”与“出卖”:像本案中“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情形,就明确构成拐卖罪。
如果认为这只是一起极端个案,那就低估了问题的严峻性。
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近年来,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而不是被一般意义上的“人贩子”拐卖。
也就是说,当下部分“拐卖犯罪”的主体,恰恰是不负责任的亲生父母。为了一点利益,他们不惜出卖自己的孩子,不惜割断骨肉亲情,不惜将孩子置于难以预测的风险当中。这既是严重的违法犯罪,又是一场人伦悲剧。
类似的案例并非个例。2025年7月,福州司法部门披露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1999年出生的黄某某,先后将自己两名亲生儿子卖掉——大儿子以4.5万元卖出,小儿子以3.8万元卖出,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打赏游戏主播和购买衣物等个人挥霍。2024年7月,黄某某因诈骗罪、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2025年6月,四川天全县法院也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被告人A作为亲生父亲,将三名亲生女儿以收取“营养费”为名出卖,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这些案件共同指向一个令人心痛的事实:在某些角落,血缘不仅没有成为保护的屏障,反而成了被利用的“资源”。
什么样的父母会卖掉孩子?面对这样的问题,面对这样的案件,公众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愤怒:“虎毒尚不食子,这些人连畜生都不如。”
但愤怒之后,我们更需要追问:究竟是什么,让父母能做出这样的事情?
从已披露的类似案件来看,背后往往交织着多重因素:
第一,经济困境与法律意识双重缺失。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确实面临极度贫困,但更关键的是,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道出卖亲生子女是犯罪,甚至认为“自己的孩子有权处置”。
第二,边缘群体的“悲剧复制”。福州黄某某案中,黄某某本身就是被收养的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关爱缺失,性教育几乎空白,早早离家流浪。她既是加害者、犯罪者,也是被伤害、被忽视的人。这类边缘人群——缺乏生育知识、没有经济基础、不知敬畏法律——成为治理拐卖犯罪的难点所在。
第三,极端扭曲的价值观。像李某会夫妇这样,在已育有多名子女的情况下,仍然将生育作为“生意”,其行为已经不能用“一时糊涂”来解释,而是形成了一套自我合理化的扭曲逻辑。他们眼中,孩子不再是生命,而是可以标价出售的“商品”。
对于“亲生亲卖”案件,人民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依法从严惩处。但同时,司法并非机械地“一判了之”。
在李某会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严格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张某荣,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体现宽以济严的政策导向。
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推动民政、学校等部门为二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确定临时监护、发放补助金及助学金,并会同当地志愿服务机构持续跟踪回访、探望**,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权益,防止衍生新的社会问题。
这表明,司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努力避免让更多孩子成为“二次受害者”。被解救的儿童被送到民政部门,由专业机构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成长环境。
“夫妻卖掉5名亲生子女”——这起案件刺痛了公众的道德神经。我们当然要愤怒,要谴责,要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但仅有愤怒是不够的。当“人贩子”和生身母亲合为一体,当父母成为拐卖者,我们需要的就不止于一般意义上的“严刑峻法”。
我们需要将目光投向更深处:那些早早辍学、缺乏谋生手段的年轻边缘人群;那些性教育空白、法律意识淡薄的家庭;那些生活在贫困中、走投无路的父母——他们自己是社会的悲剧产物,却又在复制悲剧。
对这类特殊的拐卖案,谴责是必须的,但不能止于谴责。**强化法治教育,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困境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与心理辅导,将预防做在悲剧发生之前**,或许才是治本之策。
毕竟,每一个孩子的降生,都不该是父母手中的“待售商品”。每一个生命的权利,都不该被金钱标价。这是法律的底线,也应该是人伦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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