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3日讯近日,浙江的刘师傅反映,他在金华永康一家车行租电动车跑外卖,仅过一天,他便打消跑单念头,当即向车行提出退车,车行工作人员告知其归还钥匙即可完成退车。刘师傅按要求交还钥匙后,并未在意后续事宜,直到数月后才发现,租车订单并未取消,平台持续计费且自动续租,自己未使用车辆却背上了债务。更令人困惑的是:合同签订方是“株梨车行”,而刘师傅实际对接、还钥匙的却是“大喜车行”,后者称双方有“代租协议”。刘师傅感叹:“工资没赚到,反而背了一身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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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李涵律师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分析与解读:

一、合同条款的“默认24期”与“自动续租”:是否构成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默认24期”与纸质合同优先的表述,涉嫌制造认知混淆。合同中写明“平台默认24期,实际以本纸质合同为准”。然而,绝大多数消费者是通过平台签约、扣款,平台的界面展示往往仅有简化的条款。当平台显示“24期”时,消费者很难意识到纸质合同中还藏有“三个月起租”“逾期自动续租”等加重责任的内容。这种线上线下条款不一致的设计,实质上利用了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所禁止的“以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二、“还钥匙即解约”的误解:车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或欺诈?

刘师傅称,第二天他送还钥匙时,工作人员口头表示:“你把钥匙放这里,你就可以走了”。车行负责人杨先生则否认这一说法,称“还车有一个凭证”,且车辆太多无法仅凭钥匙确认。双方各执一词,但关键事实是:刘师傅从签订合同到还钥匙都并未取车,车辆一直停放在车行场地内,且未使用。车行事后可以通过定位确认车辆位置,但未主动核实还车意图,反而任由系统自动续租长达数月。

从法律上层面看,车行工作人员“放钥匙就可以走”的口头表述,即使没有书面凭证,也属于一种事实上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对外代表车行。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将钥匙交还车行工作人员即意味着完成了还车手续。车行事后以“没有凭证”为由否认还车效力,同时利用合同中的自动续租条款继续计费,这一行为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更进一步,车行在刘师傅明确表达退租意愿后,既未主动终止合同,也未告知其需要通过平台操作,而是放任系统继续生成租金。这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分配,具有利用格式条款“锁死”消费者的嫌疑。

三、三个月起租租金近2700元:违约金是否过高?

刘师傅实际未使用车辆一天,次日即归还钥匙。车行主张三个月起租租金近2700元,这本质上是对消费者提前解约的违约惩罚。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事件中,刘师傅次日即归还钥匙,车辆始终停放在车行场地内,车行未产生任何运营损耗,也未丧失将车辆另行出租的机会。车行的实际损失极小,最多不过一天的租金或少量手续费用。近2700元的租金主张,显然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四、“代租”模式下的责任主体:刘师傅该向谁维权?

刘师傅签订的纸质合同显示甲方“株梨车行”与他实际取车、还钥匙、沟通的“大喜车行”并非同一车行。大喜车行负责人承认存在“代租协议”,自称是“线下分点”。这一模式在法律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大喜车行”是“株梨车行”的代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大喜车行”工作人员对刘师傅作出的“钥匙放这里就可以”的口头承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株梨车行”承担。同时,如果“大喜车行”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误导、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过错,刘师傅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67条,要求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针对刘师傅的遭遇,以及广大面临类似困境的灵活就业者,提出以下建议:

1、还车必须“留痕”:切勿轻信口头“放钥匙就行”,务必通过平台APP点击“还车”并截图保存,或要求车行出具书面还车凭证。

2、定期检查支付账户:刘师傅自述“之前没有在意短信”,导致逾期数月才发现。建议设置相关APP的扣款提醒,每月至少查看一次授权扣款记录,发现异常立即解约。

3、积极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对于“自动续租”“默认24期”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可向12315投诉。

4、诉讼或仲裁:若车行拒绝合理减免,刘师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三个月起租”条款无效或调减违约金。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可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归还钥匙并不等于解除合同。面对租车行业暗藏的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提高警惕,监管部门也应严查自动续租乱象。法律不保护怠于维权的人,更不纵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