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是:不一定。

大家都知道,“卖淫嫖娼”是社会丑恶现象,被我国现行法律所明令禁止。在传统认知中,只有男的才构成“嫖娼”,女的才构成“卖淫”。其实,这是对“卖淫嫖娼”法律定义的肤浅理解。今天我们就来好好扒一扒什么是“卖淫嫖娼”?通过我的解剖,也许会给你对真正意义上的“卖淫嫖娼”一个全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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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在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上面这句话含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是以金钱或财物进行交易,如果不存在金钱财物交易就不构成“卖淫嫖娼”;第二交易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是临时的,如果是专一的,也不构成“卖淫嫖娼”;第三层意思就比较隐晦了。是对主体的规定,既然指的是不特定对象,说明这种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卖淫”的主体既可以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同样,“嫖娼”的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所以,传统认知中,男的是“嫖娼”的主体,女的是“卖淫”的主体。这样说法是片面的。

一旦构成“卖淫嫖娼”,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只要谈妥价格,不问你发没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卖淫嫖娼”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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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为公民,要洁身自好,不要被一时的放纵而毁了自身,影响了家庭。要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