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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1 年以来,赣州市妇联精心打造的“赣南表嫂来学法”普法品牌,始终扎根基层、贴近妇女,用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的方式,把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围绕婚姻家庭、职场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等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已推出系列普法视频 90 期,用接地气的讲解、有温度的普法,赢得了广大妇女姐妹的真心喜爱与广泛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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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培训机构有防范性骚扰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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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赣州女性

编辑:肖燚琦

审核:杨建华

审定:林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