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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3月,钟某,某小型科技公司创始人,因公司研发资金紧张,通过微信朋友圈及朋友介绍,向二十余名投资人募集资金共计约32万元,承诺年化收益12%。后因公司研发项目周期超出预期,未能按期兑付本息,部分投资人报案。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钟某刑事拘留。钟某到案后辩称,其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研发支出,有完整的财务记录,公司经营困难系因市场变化导致,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家属在钟某被刑拘的第1天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融资过程、资金用途、公司经营状况、还款意愿等关键细节。赵律师发现,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募集资金32万元,虽然达到了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个人10万元以上),但属于刚达标的边缘情形。案发后,钟某家属已主动筹集资金,准备全额退赔投资人款项。

更为关键的是,赵律师调取了公司的财务账目、研发支出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钟某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研发项目,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较大数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不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基于此,赵飞全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附上了公司的财务账目、研发支出凭证、退赔资金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材料。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对钟某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存疑。首先,钟某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较大数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不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本案中,钟某将募集资金32万元全部投入公司研发项目,有完整财务记录可查,未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公司经营困难系因研发周期超出预期、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所致,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钟某家属已主动筹齐退赔款项32万元,准备全额退还投资人款项,社会矛盾有望完全化解。最后,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无社会危险性。根据最新司法实践中‘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恳请贵局依法对钟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赵律师不仅提交了书面意见,还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强调“资金用于真实项目、无非法占有目的、认罪退赔”等从宽情节,论证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三、判决结果

经过赵飞全律师的有效沟通,公安机关在钟某被刑事拘留的第5天,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钟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尚需进一步查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钟某重获自由后,在赵律师协助下于次日完成了全额退赔,取得了部分投资人的谅解,为后续争取不起诉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资金用于真实项目”争取取保候审的案例。集资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在。北京集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侦查阶段即精准介入,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账目、研发支出凭证等客观证据,论证“资金用于真实经营项目、无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抗辩点,成功动摇了办案机关的羁押基础。在“黄金37天”内取得取保候审结果,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集资诈骗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精准定性、有效沟通的专业价值。对于集资款真实用于生产经营且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退赔款项、争取投资人谅解,是取保候审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