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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民生DV现场)
4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州早茶传承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经经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26日批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首次提出了广州早茶的定义、明确了传统早茶和非传统早茶的界限、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早茶食品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或者“非传统方式制作”、为传统点心设定24小时现制时效标准、明确收取茶位费必须提供相应的茶饮服务等一系列硬举措,为广府饮茶习俗以及相关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夯实法治基础。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采访进行解答。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传承保护:
首次提出广州早茶的定义
广州早茶历史悠久,不仅是一道美食,还是一座城市的文化符号。
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规定》中强调了对早茶传统技艺、社会习俗的传承保护,首次提出了广州早茶的定义——广州早茶,是指产生、发展并流行于广州地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以饮茶搭配广式点心为核心形式,融合岭南饮食文化、社交习俗与传统技艺,形成的具有独特地域标识性的饮食消费形态。定义突出广州早茶的文化内涵与饮食地域特色,表现为以茶水搭配点心的粤式传统饮食和与之相伴的社交习俗,是广州人共同的“记忆”和“乡愁”。
在技艺传承方面,《规定》提出,建立健全与广州早茶师傅相关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星级广州早茶师傅认定活动并与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培育建设广州早茶大师工作室。同时,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认定或者推荐符合条件的广州早茶师傅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行业规范:
创设早茶传统店评价认证制度
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行业规范方面,《规定》创设了广州早茶传统店的评价认证制度,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广州早茶传统店的评价认证。被认证为广州早茶传统店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颁发证书,授予牌匾。广州早茶传统店应当保障供有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的早茶食品。未经评价认证不得擅自标注或者宣传为广州早茶传统店。广州早茶传统店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广州早茶传统店评价认证。
服务收费:
明示计价方法,确保内容一致
自早茶立法征求意见以来,“茶位费”等议题备受关注。在广州市民心中,“饮早茶”从来不只是吃早点这么简单,百多年早茶习俗的历史积淀,已让广州市民普遍接受饮茶搭配点心作为广州早茶的基本形式和文化习俗。
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规定》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出发,对包括茶位费在内的服务收费作出具体规范。
一是要求明码标价确保知情权。《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清晰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进行明码标价,明示计价方法,确保店内菜单、价签、自主点餐应用程序等方式显示的标价内容一致。
二是明确收取茶位费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茶饮服务。《规定》明确广州早茶经营者收取茶位费的,应当提供红茶、绿茶、乌龙茶、普洱茶、菊花茶等供消费者从中选择,并做好相关茶饮服务。
三是加强对茶位费收取行为的日常监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制作方式:
制作方式不同可实行不同价格
手工现做现售、不鲜不食是广州传统早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重要表现,也是区分传统现场制作和非传统制作的核心界限。
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规定》强调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障,提出广州早茶经营者应当在菜单上或者以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早茶食品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或者非传统方式制作。销售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和非传统方式制作的同一种早茶食品,可以实行不同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持食品新鲜,《规定》以“传统方式制作”和“非传统方式制作”的分类保护早茶技艺,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的早茶食品,从食品制成到提供食用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因传统技艺制作需要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由市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予以明确。
《规定》还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指导市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制定广州早茶食品名单、食品用料指引、食品制作工艺指引等,并给予经费支持,从整体上支持广州早茶传统制作的行业自律。同时,广州早茶经营者应当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广式点心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对外交流:
鼓励输出广州早茶品牌、人才、服务
在文化传播方面,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要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进一步挖掘早茶传统技艺、民俗文化和历史遗存,加强广州早茶文化研究,建立资源数据库并进行数字化保护,推动广州早茶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支持经营者和社会力量提供广州早茶食品制作、茶艺茶礼的表演、讲解服务,结合粤剧、粤曲、广东音乐、粤语讲古等进行展示展演,设立广州早茶文化博物馆,举办主题活动,开发旅游线路和文创产品,发布广州早茶地图等。
《规定》在对外交流上,鼓励经营者、行业协会和院校赴市外、境外参加展销、技能竞赛等,展示早茶文化与制作技艺,要求相关部门支持本市经营者与市外、境外企业合作,输出广州早茶品牌、人才和技术服务,推动持续散发岭南文化魅力的早茶走出广州、走向世界。
《广州早茶传承保护规定》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州早茶文化,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增强广州城市魅力,推动广州传统早茶文化发扬光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州早茶,是指产生、发展并流行于广州地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以饮茶搭配广式点心为核心形式,融合岭南饮食文化、社交习俗与传统技艺,形成的具有独特地域标识性的饮食消费形态。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广州早茶的传承、保护、发展工作,引导支持广州早茶相关技艺传承人才培养、品牌保护、文化推广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广州早茶文化的挖掘保护、宣传推广和合理利用。市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广州早茶传承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市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制定广州早茶食品名单、食品用料指引、食品制作工艺指引以及体现早茶文化特色的经营服务规范等,并给予经费支持。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依法注册商标、统一标识或者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加强公共品牌宣传与保护,推动广州早茶食品制作工艺、服务经营模式、传播推广方式等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市场创新。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广州早茶传统店的评价认证。评价认证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参评者收取任何费用,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被认证为广州早茶传统店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颁发证书,授予牌匾。
广州早茶传统店应当保障供有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的早茶食品。广州早茶传统店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广州早茶传统店评价认证。未经评价认证不得擅自标注或者宣传为广州早茶传统店。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广州早茶师傅相关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星级广州早茶师傅认定活动并与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培育建设广州早茶大师工作室,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职业学校开展与广州早茶师傅相关的人才培养,支持开展面向与广州早茶师傅相关专业学生、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广州早茶师傅相关专业、课程,聘请知名高级早茶师傅授课,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认定或者推荐符合条件的广州早茶师傅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广州早茶大师、相关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展授徒、传艺等活动,按照规定享受补助经费、人才政策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广州早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清晰方式对所有收费项目进行明码标价,明示计价方法,确保店内菜单、价签、自主点餐应用程序等方式显示的标价内容一致。
广州早茶经营者收取茶位费的,应当提供红茶、绿茶、乌龙茶、普洱茶、菊花茶等供消费者从中选择,并做好相关茶饮服务。
第八条 广州早茶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菜单上或者以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早茶食品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或者非传统方式制作。销售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和非传统方式制作的同一种早茶食品,可以实行不同价格。
以传统方式现场制作的早茶食品,从食品制成到提供食用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因传统技艺制作需要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由市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等予以明确。
广州早茶经营者应当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广式点心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第九条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广州早茶的传统技艺、民俗文化及相关历史遗存等进行挖掘,加强广州早茶文化研究,建立资源数据库并进行数字化保护,将广州早茶文化作为文化旅游推广的组成内容,推动广州早茶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广州早茶经营者、社会力量通过下列方式传播推广广州早茶:
(一)提供广州早茶食品制作、茶艺茶礼的表演、讲解服务;
(二)结合粤剧、粤曲、广东音乐、粤语讲古等进行展示展演;
(三)设立广州早茶文化博物馆等线上线下展示空间或者场所;
(四)举办广州早茶主题活动;
(五)开发相关旅游线路、广州早茶文创产品,发布广州早茶地图等;
(六)其他有助于广州早茶文化传播的活动。
第十条 广州早茶经营者、行业协会和院校可以通过赴市外、境外参加展销、技能竞赛等活动,展示广州早茶文化和食品制作技艺,促进广州早茶文化宣传与交流,提升广州早茶的知名度。
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本市广州早茶经营者与市外、境外企业合作推进广州早茶产业发展,向市外、境外输出广州早茶品牌、人才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广州早茶与旅游、体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相关经费,或者促进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支持广州早茶的相关传承传播、展示展演、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评价认证擅自标注或者宣传为广州早茶传统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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