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4日,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双良集团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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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双良节能上市以来,双良集团系双良节能的控股股东。

2026年2月12日13时02分,“双良集团”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双良节能再获海外订单,助力商业航天太空探索》的文章;13时25分,“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同标题及内容的文章。

上述文章称,双良节能先后获得3个海外订单,共计12台高效换热器设备,将用于SpaceX星舰发射基地扩建配套的燃料生产系统,这是继前期合作后,该产品再度应用于SpaceX星舰发射基地,充分印证了海外客户对双良节能产品可靠性的高度信任。因内部信息传递原因,上述文章未能按计划和惯例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

2026年2月12日13时05分,双良节能股价开始快速上升,13时26分双良节能股价涨停。

2026年2月12日17时20分,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海外订单的说明公告》,披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所涉3项订单金额合计约为1,392.3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约为0.11%,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公司未直接与SpaceX发生合作,为项目非独家间接供应商;公司相关订单的获取受商业航天项目建设及扩产规划的影响较大,未来订单的获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026年2月13日,双良节能股价开盘即跌停。

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双良节能业务拓展、客户关系、产品应用领域等经营信息,且商业航天为近期市场热点,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SpaceX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3日,双良节能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6年3月13日晚间,双良节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控股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6014】号)。

2026年2月28日,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于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6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对公司正式立案调查。

2026年2月12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6〕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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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

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6年2月12日13时02分至当日收盘前买入双良节能股票,且在2026年2月12日晚间收盘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股票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只有主动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我们律师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股票索赔咨询、委托,已有多批次案件递交至法院立案,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