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 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现行标准征收,此前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予以抵扣;用地报批启动后,涉及占用林地、草地及自然保护地的批文到期的,无需重新办理。
林业局回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失效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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