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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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资金流转至关重要,“过桥贷” 作为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方式,常被用于企业或个人在偿还旧贷与获取新贷的过渡阶段。

那么,如果银行虚假承诺“续贷”骗过桥资金,需赔偿过桥方本金利息吗?

最高院在《林德何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银行在过桥方决定是否向原债务人出借款项时向过桥方进行了不实陈述,从而造成过桥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遭受损失的,过桥方有权请求银行赔偿本金和利息。

本案焦点为,关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是否应当就林德何向林文锦借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存在陈述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的欺诈行为,且具有欺诈故意。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林文锦向林德何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清偿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以解除晨光经合社对该笔债务的抵押担保。林文锦以在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办理转贷为由,许以高息对外短期借款,承诺嗣后再以转贷资金偿还借款。为此,林德何在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协议前,专门委托黄某去案涉贷款的经办行长乐支行了解转贷情况,黄某向长乐支行的客户经理林某2表明受托人身份,告知林某2林文锦借款的目的是办理转贷,其受托事项是核实贷款事宜,林某2在办公场所予以接待。

而根据(2014)闽刑终字第293号案件中晨光经合社副书记曾某、洪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林某3等人的证言可知,曾某曾经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交涉追回晨光经合社房产事宜,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也派人到村里了解情况,林某3明确告诉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工作人员林文锦已被停止职务,晨光经合社的集体财产不得用于抵押,已经抵押的财产要尽快解押后归还集体。

据此可知,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应当知道林文锦被解除职务以及晨光合作社不愿意继续担保的事宜。且在黄某前往长乐支行了解情况之前,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已经于2012年3月2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鑫旺超市等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并要求鑫旺超市等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以及实现抵押权等。

而在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已经以贷款逾期为由提起解除之诉的情况下,即使鑫旺超市在合同约定的授信期满前将贷款还清,银行也不能在原授信合同下直接转贷,而需要重新授信放贷。

林某2作为该笔贷款的经办人员,对上述事实一定知晓。但是林某2在以长乐支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待黄某时,在明知黄某意图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以上事实,而是告知黄某林文锦是洪山镇晨光村的现任书记,并将鑫旺超市在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贷款材料交给黄某审阅,在黄某要求看新一期的授信审批书时,告知黄某只要在授信启用到期日(即2012年5月23日)前把敞口填平就可以直接上报分行做转贷手续,不需要重新上报授信等不实信息。因此,林某2存在故意欺诈行为。

林某2是以该笔贷款经办人的身份在办公场所接待黄某一行,因此林某2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承担。

其次,林德何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款项后,由于林文锦并未能够获得后续贷款以清偿林德何的借款,且林文锦自身也已缺乏偿债能力,林德何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未从刑事退赔程序中获赔,因此林德何损失确已产生,其有权请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当银行承诺续贷,过桥方提供资金后银行拒贷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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