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药监】
近日
一药店因“追溯码问题”
被查出“销售个人使用药品”
涉嫌非法渠道购药
被处罚款10000元
2025年12月12日,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马德权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本人2025年8月24日在上述药店购买云南白药气雾剂,花费53元,经举报人在国家医疗保障局追溯码查询显示“近期在北京市销售”,请求依法查处。
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就对该药店被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述云南白药气雾剂和稳心颗粒,投资人阮某承认销售过投诉举报人所述药品,执法人员索要投诉举报人所述药品购进票据,该药店未能提供。
经查,云南白药气雾剂是该药店阮某在北京的姑姑带其爸爸看病时,在医院购买的,一共购买了4盒,其爸爸自用了2盒;稳心颗粒是阮某的大姑姐在北京给其婆婆购买的,一共买了5盒,其婆婆自用了2盒。
该药店自述,剩下的2盒云南白药气雾剂和3盒稳心颗粒因其家人不用了,且都是在医院开的觉得质量应该没问题,其担心到效期后浪费了,就分别于2025年7月12日把2盒云南白药气雾剂、2025年10月10日把3盒稳心颗粒拿到店里进行销售。
阮某称上述两种药品因不是在医药公司购进的,故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其拿到店里的2盒云南白药气雾剂和3盒稳心颗粒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云南白药气雾剂53元/盒、稳心颗粒48元/盒。
根据阮某提供的上述两种药品的销售单价,截至案发,计算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
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不过,考虑到该药店一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是案涉药品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销售;三是经询问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四是货值金额为250元;五是违法所得为250元。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相关规定,予以该药店减轻行政处罚等级第一档的处罚。
最终,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1万元。
提醒
1.药品追溯码是保障合法流通的关键防线,任何脱离正规采购渠道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处罚。
2.药店要严格把控药品采购,特别要拒绝“人情药”“转售药”。
3.不要忽视追溯码管理,确保每一盒药品的来源可查。
来源: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赛柏蓝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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