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黑财社〔2026〕41号),从2026 年 1 月 1 日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正式上调。

这次上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从原来每人每月75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800 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月 580 元,涨到每人每月 600 元。

该通知明确:常规资金由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 分,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 7:3 分;2026 年提标新增的市县承担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不增加市县负担,确保钱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自己向户籍地社区、乡镇卫健部门咨询申报,按规定完成资格审核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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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基本条件:一般为1933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单亲家庭男方年满 49 周岁),符合独生子女死亡 / 伤残认定标准的家庭,具体以当地卫健部门要求为准。

政策依据:黑财社〔2026〕41 号《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