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挑战和较高风险的举动,对于酒后的驾车来说更是过于自信的风险行为。作为共同参与饮酒活动的人,共同分享酒资和欢愉,理应共同承担参与饮酒所需的驾车带来的潜在风险和责任。这符合基本的人道主义责任倡导,更有利于优化社会管理和维护公众利益。
从法院判例看,如果 酒驾 导致损害,其他参与饮酒的人可能会被视为共同承担责任的一方,尤其是当有明确要求 酒后不要驾车时。纵不是直接肇事者,共同举办饮酒活动却赋予了一定程度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反复 警告和拦阻无效的情况下,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这类案例已经出现在多个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旨在约束过度饮酒举动及其引发的社会危害。
从行政管理角度分析,鼓励共饮者承担责任,不但可以更有效打击酒后驾车、减少因此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补充 酒驾法律争议中较难界定的“他人”责任。而且,在权责有序配置前提下,共同责任或议定义务的宣导有利于群体内部规范意识的形成,提高预防 酒驾 事故的自主性。
目前来看,共饮者担责还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此外,饮酒活动本身即涉及对社会管理的一定挑战。最终,共同承担责任既维护了群体内部的凝聚力,又促进了社会治理机制的运作,体现了责任倡导的社会价值所在。鼓励共同责任,不是为了互相追责,更是为了建构人与社会更加和谐的关系。
但鼓励共同责任固然可以维持群体内部的相互作用,但也可能导致成员为避免事后追责,而避免加强联合,甚至发展出团体=“圈套”的心理。强调每个人都有独立的判断与责任,可以促使成员更多地依赖自己的判断,而非“团体”判断在实践中作出选择。
分散的个体成员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更容易管控,避免整体群体出现不良倾向或被极端思想所影响。方便实现国家意志。
总之,以“共饮者担责”为原则,在合理框架内赋予饮酒团体内部更高的责任义务,既符合人道主义要求,又有利于法律管理和社会治理,有助于构建更为理性和良性的饮酒文化。这是审慎对待饮酒风险的必要途径,是避免不必要损害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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