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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作者 | 喻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内容提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党的领导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党对法治的领导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党对法治的领导与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解释。在“质”与“量”方面,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了法治的德性本质,党的超大规模塑造了法治的超大体量。在“时”与“空”方面,党的历史意识引领了法治的纵向传承,党的天下观念推动了法治的横向吸纳。在“经”与“权”方面,党对人民至上的“原则性守正”维护了法治的人民立场,党对国家治理的“灵活性创新”保障了法治的治绩导向。

关键词:人类文明新形态;法治文明新形态;党的领导;质与量;时与空;经与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也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在这个前提下,进一步看,一方面,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是由人类文明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新形态组合而成的。其中,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以下简称“法治文明新形态”)就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在人类文明新形态中的具体表现,可以理解为人类文明形态中的法治文明。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涉及各方面、各领域,党对法治的领导是党的全面领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可以提炼出一个命题:党对法治的领导创造了法治文明新形态。换言之,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源于党对法治的领导。

这个命题旨在回答的根本问题是:在党对法治的领导与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因果关系?更加具体地说,法治文明新形态到底“新”在何处?党对法治的领导如何为法治文明新形态赋予“新”意?党对法治的领导如何创造了法治文明新形态?回答这些问题,既可以解释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机理,又可以阐明党对法治的领导对人类法治文明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回顾中外历史可以发现,在各种各样的人类文明形态中,已经出现过多种多样的法治文明形态,各种法治文明形态都有它的生成机理。同样,党领导创造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也有它的生成机理。由于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是在党的领导下生成的,因而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之新,就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一个什么样的政党,以什么样的立场观点方法领导法治,将从根本上决定它所领导的这种法治文明形态的新意所在。为了从党的领导角度解释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有必要搭建一个复合型的解释框架,这个解释框架赖以搭建的梁柱,主要有三对范畴,分别是“质”与“量”、“时”与“空”、“经”与“权”。

一、从党的领导看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质”与“量”

在党的领导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它的新意,首先可以通过“质”与“量”这一对范畴来考察。质是本质、性质,量是体量、数量。一个事物的质与量相当于一个人的灵魂与躯体。分别考察一个事物的质与量,可以有效地呈现这个事物的面貌。一种法治文明形态的新颖之处,也可以从质与量两个方面来追问:它在本质上有何新意?它在体量上有何新意?一方面,任何一种法治文明形态,在本质方面都是有要求的。譬如,纳粹德国实施的所谓“法治”,由于其本质败坏,即使有一些所谓“新意”或“新元素”,也不足以成就一种新形态的法治文明,它甚至都配不上“文明”或“法治文明”这样的概念。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治文明形态,都不能体量太小。如果没有足够的体量——譬如像丹尼尔·笛福在《鲁滨逊漂流记》中描写的那种荒岛上生成的“法治”,即使它的内容可能是新的,也不足以生成一种法治文明形态。当然,鲁滨逊寄居的荒岛仅仅是一个假设,但这种极端情况有助于阐明,一种法治文明形态的生成需要一定的体量,在体量方面是有要求的。

从质的方面看,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具有浓厚的德性本质,相对于既有的法治文明形态,它展示了一种新的法治本质。从量的方面看,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拥有超大体量,相对于既有的法治文明形态,它展示了一种新的法治体量。不过,归根结底,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新形态是在党的领导下生成的,是党的领导从质与量两个方面造就了当代中国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德性本质与超大体量。进一步看,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德性本质与超大体量,又分别源于党的先锋队性质与超大规模。

(一)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法治的德性本质

党章的第一句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可见,先锋队是党的自我定位,它不仅是党在当下的自我定位,而且是从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开始,党在百余年来一以贯之的自我定位。从思想渊源来说,党的先锋队性质源自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特有的、与生俱来的性质。

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马克思正式提出了先锋队概念。他指出:“在革命进程把站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国民大众即农民和小资产者发动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制度,反对资本统治以前,在革命进程迫使他们承认无产阶级是自己的先锋队而靠拢它以前,法国的工人们是不能前进一步,不能丝毫触动资产阶级制度的。”这就是说,在那个时代的法国,在由无产阶级、农民、小资产者组成的群体中,无产阶级是这个群体的先锋队。在1852年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对先锋队又有新的界定。他说:“12月1日深夜,波拿巴以突然的袭击使巴黎的无产阶级失掉了它的领袖”,这样一支没有指挥官的军队,“不愿意在山岳党的旗帜下作战,于是就听凭自己的先锋队即秘密团体去挽救巴黎的起义的荣誉”。马克思在此所说的先锋队,专指无产阶级内部的“秘密团体”。1871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写道:“斗争定会一次又一次地爆发,规模也将越来越大,最终谁将取得胜利——是少数占有者还是绝大多数劳动者——那是非常清楚的。而法国工人阶级还只是整个现代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接下来,在为《共产党宣言》1882年俄文版所写的序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又指出:“在1848—1849年革命期间”,“沙皇被宣布为欧洲反动势力的首领。现在,沙皇在加特契纳成了革命的俘虏,而俄国已是欧洲革命运动的先进部队了”。

以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先锋队的这些论述为基础,在20世纪初,列宁直接以先锋队定性共产党。在《怎么办?》一书中,列宁反复论及先锋队,强调俄国无产阶级是世界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先锋队理论的一种重述。接下来,列宁针对俄国国内的情况,进而指出:“我们说的是各社会阶层可能参加而且必须参加推翻专制制度的问题;而对这种‘各个反政府阶层的积极行动’,如果我们想做‘先锋队’,就不仅能够领导并且一定要领导。”这就把先锋队与领导权联系起来,指出了领导权对于先锋队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先锋队的论述,为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的自我定位奠定了思想基础。1937年10月,毛泽东在《论鲁迅》一文中,集中表达了他对先锋队的理解。他说:“我们现在需要造就一大批为民族解放而斗争到底的先锋队,要他们去领导群众,组织群众,来完成这历史的任务。首先全国的广大的先锋队要赶紧组织起来。我们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最彻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锋队。”这就是说,在抗日战争的背景下,中华民族需要一支先锋队来领导这场全民族自卫战争。这个先锋队应当领导群众、组织群众,是群众的领导者,是民族解放道路的开辟者。这个先锋队之所以能够承担这样的历史使命,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是一群道德精英,他们胸怀坦荡、忠诚、积极、正直、无私、坚定、勇敢、脚踏实地,诸如此类的要素,总体上都可以归属于道德领域。这就是说,先锋队与群众的差异,主要在于道德能力。按照毛泽东的论述,党就是这样的先锋队。

不仅在抗日战争中,党是这样的先锋队,而且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党一直是这样的先锋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

因而,党对法治的领导,其实就是先锋队对法治的领导;党领导的法治,就是先锋队领导的法治。正是在这种逻辑的影响下,作为先锋队的党也只有通过法治的框架,才能承担起先锋队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使命。由此可见,党领导的法治,是与党的先锋队性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充当了中国共产党承担其先锋队使命所依赖的一个框架,这就为党领导的法治赋予了浓厚的德性本质。

这种法治的德性本质可以概括为:这是一种以道德为支撑、以德性为基础、与德治相结合的法治。法治的德性本质的核心,就是把德性作为法治的起点、源头、依据。这样的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实践中,通常被概括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注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互补。

进一步看,如果说党的先锋队性质为党领导的法治赋予了德性本质,那么党的先锋队性质与德治之间的联系就更加紧密。一方面,党作为先锋队,在不同历史时期承担的历史使命,本身就是政治之德的直观展示、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党作为先锋队,一直坚持以德性引领人民。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刘少奇的《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等著作,都展示了党的先锋队性质与党的德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正是党的先锋队性质所支撑的党的政治之德,为当代中国的德治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

为了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既要注意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又要强调把道德准则贯彻到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

这种德性本质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相对于此前的、既有的各种法治文明形态的新颖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此前的法治文明形态,总体上可以分为形式版本的法治与实质版本的法治。无论哪种版本的法治,都没有把德性置于关键地位。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推动这些法治的政党缺乏先锋队性质,缺乏先锋队必然具有的道德能力。较之于先锋队性质的中国共产党,西方世界的政党基本上都是特定利益群体的利益代表,维护特定利益群体的经济利益是这类政党的本性,也是这类政党的立党之基。与这种经济本性的法治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代中国的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内含强烈的道德意识、道德能力和道德使命,在这样的前提下,党在领导法治的进程中,努力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法治与党的道德使命融为一体,“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进而为法治赋予了德性本质,这是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相对于既有的其他形形色色的法治文明形态的新意所在。

(二)党的超大规模塑造法治的超大体量

与品质、本质相对应的体量、数量,也是理解当代中国的法治作为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从品质、本质的角度看,法治有经济本性的法治,也有德性本性的法治。同样,从体量、数量的角度看,法治有较小体量的法治,譬如新加坡的法治,也有超大体量的法治,譬如当代中国的法治。当代中国超大体量的法治,是由超大规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塑造而成的。没有超大规模的中国共产党,就没有超大体量的当代中国的法治。

中国共产党是超大规模的执政党。“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10027.1万名,比2023年底净增108.6万名,增幅为1.1%。”这些数据表明,超大规模确实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显著特征。因而,我们既要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同时还应当看到,中国共产党是超大规模的先锋队性质的政党。

在百余年间,中国共产党最终发展成为一个超大规模的先锋队性质的政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党在成立之初,注重在工人群体中发展党员。然而,在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工业化程度并不高,工人阶级的数量总体偏少,党员数量虽然有所增长,但增速较为缓慢。从1928年开始,随着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建立,根据地的党员数量虽然有所增长,但是,在农村游击战争的环境下,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党员占多数。在党员数量增长的同时,如何克服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继续保持党作为先锋队的性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1929年12月28—29日,在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召开了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这就是古田会议。大会通过了八个决议案,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纠正党内错误思想的决议案。古田会议决议是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是党的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确立的思想建党原则,在保证党员质量的前提下,为党员数量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大批先锋队由此涌现出来,有效地支持了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同时也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尤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承担了更多、更大的历史使命,需要更大规模的先锋队。超大规模的先锋队性质的中国共产党,就是因应这样的历史使命而形成的。在超大规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法治的体量也由小到大,最终发展成为一种超大体量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法治有没有体量?一种法治文明形态能不能从体量的角度来描绘?回答是肯定的。在经济领域,中国经济具有超大规模性。经济是否具有超大规模性,不仅在于人口多、国土广、经济规模大,而且在于国内市场统一程度高。经济的超大规模性由这四者共同决定。在诸多经济体中,我国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超大规模性是我国具有的突出优势。把这样的分析框架借用于法治领域,我们也可以说,在世界诸多法治体中,中国的法治具有超大体量,因而,我们可以把当代中国的法治称为超大体量的法治。超大体量的法治可以借用上述衡量“经济是否具有超大规模性”的四个因素来把握。

首先,一个国家人口的多少决定了遵循一国法律人数的多少。只有在人口众多的国家,只有众多的人口生活在同一个法治体系、法治秩序、法治框架之内,才可能形成一种超大规模的法治。当代中国的人口数量,为当代中国的法治成为超大体量的法治,提供了最为重要的支撑。

其次,一个国家的国土面积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个因素与人口因素高度关联。在通常情况下,正如“广土众民”一词所示,人口众多(众民)的国家都是国土面积广大(广土)的国家,反之亦然。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世界上确有一些国家,国土面积广大,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相对来说,人口数量并没有与国土面积保持同样的比例,加拿大、澳大利亚就属于这种情况。由此看来,国土面积广大是形成超大体量法治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再次,经济规模对于法治体量具有决定作用。在某个国家,即使人口较多、国土面积较大,但是如果经济规模太小,也难以形成一种具有标识意义的法治。因为在太小的经济规模背后,通常都是贫困、短缺、混乱、失序。因而,一个国家如果同时兼具人口较多、国土面积较大、经济规模较小的特征,那么这样的国家或可被称为“失序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不大可能形成法治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超大体量的法治有赖于超大规模的经济。

最后,国内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国内法治也是一个统一的法治。在全国范围内,在法治领域,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各个领域之间、各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嵌入、彼此协调,形成了一个有生命的法治有机体,而且是一个超大体量的法治有机体。

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代中国,在超大规模的先锋队性质政党的领导下,已经形成了一种超大体量的法治。这里的超大体量,既包括超大规模的人口数量、国土面积、经济规模,也包括法治内部已经形成的统一的法治有机体。当代中国超大体量的法治,虽然是由这四个因素决定的,但是归根结底,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塑造而成的。而且从根本上说,只有超大规模的中国共产党,才可能塑造出如此超大体量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当然,当代中国超大体量的法治并不是一座突然降临的飞来峰。百余年来,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局部地区执政的条件下,领导了较小体量的法治。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与新中国的成立,党领导的法治在体量上迅猛增长。首先,随着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开始,在国土面积方面,党领导的法治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法治。其次,从新中国成立时期的5亿多人口到如今的14亿多人口,坚持这条法治道路的人口数量快速上升,已达到超大规模的程度。再次,随着1949年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与解放区司法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治迅速实现统一,一个法治的有机体随之形成,这就为法治体量的测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最后,在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的经济总量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有力地支撑了一种超大体量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它作为一种超大体量的法治,鲜明地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在体量上的新颖之处。

二、从党的领导看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时”与“空”

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既可以通过“质”与“量”这一对范畴来认知,也可以通过“时”与“空”这一对范畴来理解。毕竟,任何一种法治文明形态,都有时间属性与空间属性。我们可以把时间作为纵坐标,把空间作为横坐标,搭建一个坐标体系,在时间与空间两个坐标轴上考察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相对于既有的法治文明形态的新颖之处。

(一)党的历史意识引领法治的纵向传承

在时间轴上,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纵向传承,在相当程度上,它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结果,具有历史叠加、历史积淀的特征。

就法治的观念层面来看,当代中国强调的“依法治国”,可以从传统中国中找到思想渊源。例如,早在先秦时期,法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这种主张,虽然和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其中蕴含的一些理念和原则对依法治国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启迪。此外,当代中国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种关于法治的理解方式,我们可以透过太史公司马谈的一句名言来体会它的文化渊源:“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诸子百家的共同追求是“治”,现代中国的法治也以“治理”作为目标,这就是现代对传统的传承。

就法治的技术层面来看,当代中国采用的很多法治技术或法治方式,可以在传统中国找到它们的早期经验。譬如,当代中国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注重“综合为治”。这样的传统可谓由来已久:从周公的制礼作乐,到孔子的仁礼结合,再到荀子的礼法结合,类似的技术路线及其引领下的实践,见于传统中国的各个历史时期,它们为当代中国注重“综合为治”的法治方式提供了丰厚的文化资源。

当代中国的法治在各个层面上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紧密关系表明,在时间维度上,当代中国的法治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数千年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经过积淀或叠加,经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当代中国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客观上固然是因为存在着可以传承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然而,当代中国的法治毕竟是在党的领导下生长而成的,在因果关系上,是党的历史意识促成了这种纵向传承的法治。

历史意识本来是一种常态,较之于公民个体、政治团体、法学流派,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意识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历史意识具有紧密的联系。关于马克思的历史意识与历史思维,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指出:“在马克思使自己的名字永垂科学史册的许多重要发现中,这里我们只能谈两点。第一点就是他在整个世界史观上实现了变革。”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恩格斯又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马克思发现的这个历史规律可以概括为历史唯物主义或唯物史观,这样的名称就已经体现了马克思的历史意识。马克思辞世之后,恩格斯根据马克思的遗愿所写成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则是一部关于历史的追根溯源之作,此书背后的历史意识更为浓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其历史意识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历史意识显然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党的历史意识还源于中国固有的以史为经、经史不分的传统。王阳明曾论及经与史的关系,他说:“以事言谓之史,以道言谓之经。”依此,经书皆史书。史书因为记载了重要事实而昭示了根本的道理,这样的史书就成为经书,这就是“史即经”,反过来说,则“经即史”。

中国共产党人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经即史”的传统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的历史意识。在党的历史上,党的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都是党的历史意识的具体反映和生动体现。这三个历史决议,既是在不同的历史节点上对中国共产党奋斗历程的经验总结,同时又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行动指南。这种作为行动指南的历史决议是需要遵循的,其规范意义由此得以凸显。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意识由此可以得到直观的理解。

在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进程中,这样的历史意识也得到了充分体现。我们来看“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历史意识。针对“五四宪法”草案,毛泽东说:“在座的各位和广大积极分子为什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呢?为什么觉得它是好的呢?主要有两条”,其中的一条“是总结了经验。”具体地说,“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因为总结了历史经验,所以这个宪法草案得到了拥护。

通过考察“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可以看到,党的历史意识引领了历史事实、历史经验在宪法、法律、法治中的凝聚,同时也引领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法治文明新形态中的纵向传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这就是党的历史意识对法治的纵向传统的引领。

(二)党的天下观念推动法治的横向吸纳

从时间轴来看,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体现了纵向传承的特征。与之相对应,从空间轴来看,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则体现了横向吸纳的特征。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横向吸纳,主要体现为“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党在领导法治的进程中,对国外有益法治成果的横向吸纳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改革开放以前。党领导下的法治横向吸纳,具体表现为学习模仿苏联的法律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1年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1934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从这些法律文件的名称上看,都体现了对苏联法律制度的学习与模仿。1932年10月24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人梁柏台向临时中央政府作了《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的报告。这是党领导的司法机关首次作出工作报告。这确实是一个标志性的法治活动。党领导的这个司法机构——司法人民委员部,它的名称就源于苏联。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受到了苏联1936年宪法的较大影响。在法学理论方面,维辛斯基代表的苏联法学被全面移植到中国,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直至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主流的法学理论。

第二个阶段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党对法治的领导走出了苏联法制模式,走上了自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下,实现了对国外有益法治成果的横向吸纳。举其要者,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体会。一是良法善治。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关于良法善治的经典论述。二是约束公权力。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些关于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的理论具有借鉴意义。三是司法公正。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提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这个生动形象的比喻旨在表明,必须恪守司法公正的原则,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世界人民在世界各地分别培育出的法治文明成果,内容极其丰富,远不止以上数端。众多的国外法治有益成果,通过横向吸纳,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国外有益法治成果的横向吸纳,也由此成为当代中国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新意所在。然而,如果要追问,横向吸纳何以成为当代中国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新意,就不能不看到党对“胸怀天下”的坚持。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指出,“坚持胸怀天下”是党的百年奋斗的重要历史经验之一。党对“胸怀天下”的坚持,就是党的天下观念。

党的天下观念的由来,也可以从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个方面去追溯。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直以世界的眼光看世界。在他们的指导下,从1864年建立的第一国际(即国际工人协会)到1889年建立的第二国际(即工人国际或社会主义国际)再到1919年创建的第三国际(即共产国际),都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念。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念成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胸怀天下的思想渊源,为党的天下观念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根基。

党的天下观念、党对“胸怀天下”的坚持还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传统的天下观念积淀深厚,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其一,天下是对家与国的超越与延伸,为“外王”事业提供了更大的甚至是终极性的空间。其二,天下是一个共同体,而且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其三,天下为公,这是一个广泛流传、深入人心的观念。大同理想就是天下为公的一种替代性表达方式。各种不同的指向表明,中国传统的天下观念内涵丰富、意象饱满。

党对“胸怀天下”的坚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念与中国传统的天下观念的结合,经由这种结合而形成的党的天下观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展示出来。譬如,在抗日战争的背景下,毛泽东指出:“人类正义战争的旗帜是拯救人类的旗帜,中国正义战争的旗帜是拯救中国的旗帜……我们研究革命战争的规律,出发于我们要求消灭一切战争的志愿,这是区别我们共产党人和一切剥削阶级的界线。”这就从研究革命战争规律的角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天下观念,以及对天下所负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的进程中,一直坚持胸怀天下,以天下为己任,对天下有益的法治成果广泛借鉴、充分吸纳。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注重“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从而在空间维度上造就了善于横向吸纳的当代中国法治文明新形态。譬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就是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一个重要体现。在这个领域中,针对全球人权治理这个重要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国都有权利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我们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里强调的“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直观展示了一种善于横向吸纳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精神实质。

三、从党的领导看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经”与“权”

在“质”与“量”、“时”与“空”两对范畴之外,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还可以通过“经”与“权”这对范畴来考察。较之前两对范畴,“经”与“权”是典型的中国固有的范畴,在浩瀚的中国典籍中已有反复的讨论。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如果说,“凡事有经有权”,那么,法治文明新形态也可以“有经有权”。为了理解这一点,不妨先看一下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所言:“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而且,“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如果不是这样,我看大家就不会赞成,不会说它好”。毛泽东的这个评论,虽然是针对“五四宪法”草案的,却揭示了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新意之所在:它是一种把“经”与“权”结合起来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经就是原则性,就是经守;权就是灵活性,就是权变。此外,当代中国坚持“守正创新”,其中的“守正”可以对应于原则性,“创新”可以对应于灵活性。立足于党对法治的领导,可以看到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两点新意:人民立场与治绩导向,它们分别源于党的“原则性守正”与“灵活性创新”。

(一)党对人民至上的“原则性守正”维护法治的人民立场

当代中国的法治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了当代中国法治的人民立场。从实践来看,法治的人民立场见于多个环节:在立法环节坚持人民立场,由此制定出来的法才能够得到人民的认同与尊崇。在立法环节坚持人民立场的基本要求就是民主立法,进一步看,就是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有效地、精准地把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这其实就是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在执法环节坚持人民立场,才能防止趋利性执法(譬如俗称的“钓鱼执法”)的出现。在司法环节坚持人民立场,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体会到公平正义,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较之于其他的法治文明形态,人民立场可以体现出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新意所在。由于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是在党的领导下生成的,因此,体现其新意的人民立场,主要源于党对人民至上原则的坚持,亦即对人民至上的“原则性守正”。

坚持人民至上,主要是因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坚持人民至上作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之一。这就是说,坚持人民至上既是党在当代及未来的选择,也是党在百年历史中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党的历史上已经得到反复的确认。

在思想渊源上,党对人民至上原则的坚持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及人民至上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复论述了人民至上的思想。譬如,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针对巴黎公社写道:“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关于巴黎公社的这个评论,较为直接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一个政权、一套措施、一种法治,如果它“属于人民”,那么它就是伟大的,就代表了发展的方向。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至上的原则性坚守,可以理解为马克思关于政府“属于人民”的中国化表达,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至上思想的时代化发展。

从党领导法治的历史进程来看,党对人民至上的“原则性守正”,维护了法治的人民立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在长沙召开,通过《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推动实行农民自治、建立乡村自治机关。大会还通过《司法问题决议案》,提出民刑法律须全部改订,凡不利于农民的条文须一律废除;农民协会有代表会员诉讼之权力;严禁法官收受地主、债主的贿赂;禁止差役违法苛索等内容”。这些措施,体现了党领导的法治所坚持的人民立场。在抗日战争背景下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堪称党的群众路线和人民立场在法治领域实践运用的典范。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的法治在更大范围内体现了人民立场。譬如,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52年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在中国大陆基本完成。包括老解放区在内,全国约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约7亿亩土地,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摧毁,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党领导的这一项法治措施,直接惠及3亿农民,以“超大体量”的方式展示了法治的人民本位。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的法治在更深程度上体现了人民立场。譬如,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该法的总则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上的这些新规定,“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这些相关措施,深入推进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党领导的法治更深程度坚持人民立场的重要体现。

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领导的法治更加全面地体现了人民立场。譬如,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重大司法改革举措先后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加强了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通过坚持司法为民,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要。再譬如,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得到了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不断完善。

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领导法治建设所形成的这些实践成果表明,党对人民至上的“原则性守正”,维护了法治的人民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大是大非面前要讲原则”,“形成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使之成为指导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这是从原则性的角度,对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之新意的生动描述。

(二)党对国家治理的“灵活性创新”保障法治的治绩导向

与“守经”相对应的是“行权”。如果把党对人民至上的“原则性守正”理解为“守经”,那么,党对国家治理的“灵活性创新”则可以称为“行权”。前文已经提到,毛泽东认为“五四宪法”草案既要坚持原则,但也不能缺乏灵活性。他说:“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因此,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这就是灵活性,这就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灵活性创新,亦即在守经的同时,注重行权或权变。

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行权或权变?最根本、最直接的理由,是为了“行得通”“获得赞同”与“成功”;倘若从相反的角度来说,则是为了避免“行不通”“遭到反对”与“失败”。把正反两方面结合起来,灵活性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成功”。对一个执政党来说,其成功主要体现为国家治理的成功。从法治的角度来说,“行权”“权变”“灵活性创新”的目标,就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简而言之,就是国家治理的绩效。这种以国家治理绩效为目标的法治,可以被称为治绩导向的法治。只要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要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绩效,具体的法治方式可以行权、权变,甚至应当实行“灵活性创新”。由此可见,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新意,还有一个要点,那就是治绩导向。从党对法治的领导来看,这种治绩导向的法治,源于党对国家治理的“灵活性创新”。

党对国家治理的“灵活性创新”,既有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根基,也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渊源。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创立的唯物辩证法,无论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还是否定之否定规律,都体现了灵活性的思想旨趣。按照列宁的归纳,“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这个论断,主要突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灵活性。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如前所述,“灵活性创新”可以概括为与“守经”并列的“行权”。孔子有言:“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根据这个说法,权变甚至可以代表一个更高的要求。

把马克思主义强调的“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与我国固有的“行权”传统相结合,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原则性守正”的同时,高度重视以“灵活性创新”的方式领导中国的法治,成功保障了法治的治理绩效,进而彰显了当代中国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治绩导向。这里的“治绩导向”所“导向”的“治绩”,是“治理绩效”的简称。所谓绩效,“不仅包括过程,还关注治理所达成的客观结果(相对其预定目标的实现程度)”。以“治理所达成的客观结果”或“预定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导向,就是治绩导向。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井冈山根据地的斗争是同土地革命分不开的。在根据地建立之初,分田地只在个别地区试行。随着根据地的逐步巩固,1928年5月至7月,边界各县掀起了分田高潮,年底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广大贫苦农民因为分得了土地,从事实中认识到红军是为他们的利益而奋斗的,从各方面全力支持红军和根据地发展。这是井冈山根据地能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在那个充满变数的时代,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把“耕者有其田”变成了现实。“农民是最讲究实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进行土地革命这个事实,使他们迅速地分清了国共两党和两个政权的优劣。大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得以坚持和发展,关键就在于党紧紧依靠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在农村建立根据地,并在根据地内深入开展土地革命”。土地革命的法律表达就是土地法的制定与实施。通过井冈山土地法以及随后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让“最讲究实际”的农民选择了跟党走,这是土地法的制定与实施所产生最为重要的绩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领导法治的进程中,在坚持人民至上原则的基础上,继续结合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情况,坚持“灵活性创新”,在法治的多个层面、多个领域不断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以之实现法治在引领和规范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方面的目标,进而培育出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那就是治绩导向的法治。

这种治绩导向的法治,可以理解为“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法治。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的这些标准,为我们理解治绩导向的法治提供了科学指引。

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这个重要论断,揭示了法治与治理绩效的关系:只要有利于人民,只要能够把事情办好,完全可以在法治领域实行“灵活性创新”,既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这就是党对国家治理的“灵活性创新”为法治的治绩导向提供的保障。

四、结语

为了解释党对法治的领导如何创造了法治文明新形态,为了展示党的领导与法治文明新形态生成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主要选取了三对范畴作为分析框架。其一,“质”与“量”旨在从本质与体量方面描绘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其中,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了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德性本质,党的超大规模塑造了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超大体量,通过“质”与“量”,可以显示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灵魂与躯体。其二,“时”与“空”旨在从时间与空间方面描绘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其中,党的历史意识引领了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纵向传承,党的天下观念推动了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横向吸纳,通过“时”与“空”,可以显示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时间之维与空间之维。其三,“经”与“权”旨在从原则性与灵活性方面描绘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其中,党对人民至上的“原则性守正”维护了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人民本位,党对国家治理的“灵活性创新”保障了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治绩导向,通过“经”与“权”,可以显示这种法治文明新形态的守正与创新。

叙述至此,可以看到,在党的领导下,当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着眼于“质”与“量”,这是一种德性本质与超大体量相结合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着眼于“时”与“空”,这是一种纵向传承与横向吸纳相结合的法治文明新形态;着眼于“经”与“权”,这是一种人民本位与治绩导向相结合的法治文明新形态。这三个方面的新意,分别源于党的先锋队性质与超大规模、历史意识与天下观念、原则性守正与灵活性创新。这就是党的领导与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生成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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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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