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瑶

今年2月28日凌晨,美国和以色列开始对伊朗领土发动大规模军事打击。对此,美国《2026年3月10日美利坚合众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中宣称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包括集体自卫在内的自卫权。本文从国际法角度简析美以两国在此次伊朗事件中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予以批驳。

一、美以行动不符合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首先,不符合自卫权启动的前提条件“受到武装攻击”。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国家只有在“受到武装攻击”的情况下才被准许行使自卫权。然而,2月28日美以联手空袭伊朗之前,并未出现伊朗对美以的实际武装攻击,甚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伊朗有实际进攻美以两国的企图。因此美以对伊朗使用武力不符合《宪章》第51条的明文规定。

其次,不符合自卫权行使的必要性原则。在国际法上,自卫权的合法行使要求符合必要性原则,意指受攻击国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和平手段可供选择做出反应的情况下,才不得不使用武力采取自卫行动。对此次中东冲突,美以反复声称军事打击伊朗是“必要的”“没有替代办法”“已用尽和平措施”。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伊朗带来的“威胁”并未严重到足以使美以只能采取武力措施的地步。另一方面,当时正处美伊核谈判期间,美以自行放弃了正在进行中的和平手段转而诉诸武力,显然与必要性的要求相悖。此外,美国给安理会的信将伊朗政权构成威胁的“紧迫性”与伊朗数十年来在国内外的“恶行”联系起来。这一辩解并不符合习惯国际法上限制自卫权的一个条件“即刻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自卫行为必须紧随所遭受到的武装攻击之后立即发生,以防自卫权的滥用。47年前在德黑兰发生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被扣做“人质”事件,无论如何都不符合本次行动的“即刻性”要求。

再次,应对迫在眉睫威胁的先发制人自卫之说不成立。实践中,有的国家和学者对国家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而提出一种论点认为,在他国的武装攻击尚未实际发生、但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或紧迫的威胁)之时,国家有权发动“先发制人”的自卫打击,也称“预先性自卫”,但这种理论一直存在合法性争议。此次中东冲突前,以色列认为其面临伊朗的核威胁以及伊朗政权几十年来对以色列生存带来的威胁。但实际情况是以色列声称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并不存在。美国政府也并未证明伊朗的核计划、弹道导弹或其他能力对美国或以色列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因此美以的辩称难以符合先发制人自卫的概念。

最后,集体自卫权缺乏根据。美国宣称军事打击伊朗“是对以色列的集体自卫”。集体自卫的行使要求有国家必须声明自己是武装攻击的受害者并请求援助。此前中东冲突前,伊朗没有对以色列发动武装攻击,以色列不是武装攻击的受害者,自然也就不存在“受援国的请求”这一集体自卫必须满足的一个特殊条件,故此美国主张的集体自卫缺乏根据。

二、美以行动不存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美以声称打击伊朗的一个理由是,对伊动武是为防止伊朗拥有核武器而“采取合法行动”。美国在今年2月28日下午安理会紧急会议的发言中提及自2006年开始安理会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一系列涉及伊朗无核化问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然而,这些决议并不存在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对伊朗使用武力的内容,美以对伊朗动武未经安理会的授权。

三、人道主义干涉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

有学者认为,美国有权对伊朗使用武力以制止伊朗对国内抗议活动的镇压,即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未经联合国授权而以人道主义为由对他国单方面使用武力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扩大单方面使用武力的一种法律主张,至今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且退一步讲,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前提也是:被干涉国存在普遍违反基本人权的情况。据报道,2025年底至2026年初,伊朗由于国内经济问题爆发了抗议活动,并出现暴力骚乱,骚乱事件造成数千人死亡。尽管如此,没有公开证据表明伊朗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美国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由对伊朗使用武力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

四、美以行动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4)条确立了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原则,简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宪章》明文规定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主要有二:联合国采取的集体武力行动或安理会授权联合国会员国采取的武力行动和国家自卫权。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被公认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习惯国际法规则,还是国际强行法,无疑对美国、以色列等所有国家都具有国际法约束力。据报道,美以联合发动的空袭轰炸了包括伊朗首都德黑兰在内的多个城市,并宣称目的在于“摧毁伊朗政权”。从军事行动的规模、范围和时间持续来看,美以对伊朗的军事行动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禁止的武力使用,并构成对伊朗的武装攻击和侵略行为。

综上,美以对伊朗的军事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没有证据表明伊朗已经发动或计划发动对美以的袭击来证明美以基于行使自卫权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安理会涉及中东地区局势包括伊朗核问题的决议并没有授权任何国家使用武力来监督或确保伊朗不能拥有核武器。美国假借人道主义干涉主张使用武力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美以对伊朗使用武力找不到国际法律依据,是违反国际法的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作者是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