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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0月中旬,王洪文背着政治局和周总理,坐专机飞到长沙,向毛主席诬告小平,企图阻止他担任第一副总理。

后来毛主席逝世、四人帮倒台、小平同志复出、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一系列重大历史事相继发生。

历史翻开了新一页,1980年中央决定公审“林、江反党集团”,小王的“长沙告状”自然成了重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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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庭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将“长沙告状”作为第一审判庭的首次庭审。

但谁也没想到,庭审后国内外对此都有反应。

国外的新闻媒介对此表示“不理解”,国内参加法庭旁听的代表,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

因为“四人帮”利用合法地位“告状”,是想阻止小平担任第一副总理,这的确是阴谋诡计,但在组织上是合法的。

小王当时是党的副主席,他去向主席汇报“工作”,即便内容不正确,程序上也没有错,以此定罪是不恰当的!

如果仅仅因为汇报内容不实就定罪,那以后党内谁还敢向中央汇报工作?这会彻底破坏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秩序。

类似的说法社会上有不少,外界的反应与法庭开始时的初衷,出现了背道而驰。

从纯粹的法律和组织程序角度来看,小王的行为属于党内斗争和政治权谋的范畴,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反革命罪行。

特别法庭的审判员王文正,在庭审前就提出过不同意见:

王洪文以中央副主席的地位,向毛主席反映情况,尽管其用心险恶,有诬告行为。 但这是符合组织原则的,是合法的,而以此作为反革命罪提出起诉,是要考虑的。

可惜当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两案”的审判指导委员会,还是将“长沙告状”作为第一条重磅罪状来起诉,想以此作为突破口。

发现国内外舆论对此产生争议后,特别法庭内部也展开了激烈讨论。

一部分同志认为,审判本身就是“走过场”,是对“四人帮进行政治清算,程序只是披上合法外衣。

只要能达到政治目的,程序就可以简化甚至扭曲,“四人帮”罪恶滔天,已是“国人皆曰可杀”。

“四人帮”当政的时候,从来不走法律,肆意用政治手段迫害无辜,现在他们倒台了,凭什么受法律保护?

何况“四人帮”自己都已放弃辩护(其实是阿姨、春桥、小王放弃,姚文元没放弃),更说明程序无足轻重。

另一部分同志认为,即便审判有强烈的政治背景,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形式。

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对前高层进行公开审判,必须为后世确立“依法审判”的先例。

不能开“因人设法”、“程序虚无”的恶例。

审判要经得起历史和国内外舆论的检验,如果程序有明显瑕疵,判决的合法性和正义性会大打折扣。

“文革”十年是对法律和一切规则的彻底破坏,要做好“拨乱反正”,就必须从最细微的程序正义开始重建。

哪怕这个“形式”一开始很薄弱,也必须先把它立起来。

现在“四人帮”有三人拒绝辩护,本来就是在否定法庭的正义性,不能再给他们提供话柄。

“长沙告状”这件事,恰好处于政治错误与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带。

是否将其作为主要罪状,最能检验审判是“政治表演”还是“司法审判”。

如果强行将它定罪,等于向全世界宣告:政治斗争失败方的一切行为,都可以被随意追溯为刑事犯罪。

这就模糊了政治与法律的边界,产生“胜者王侯败者贼”的恶劣示范,后患无穷。

如果将这件事排除,则意味着法庭承认了 “政治归政治,法律归法律” 的底线原则。

即便对“四人帮”这样被定性的集团,也只用他们确凿触犯刑法的行为(如策动武装叛乱、制造武斗伤亡)来定罪量刑。

经过反复争论和交流,最终“重程序”的一方说服了大家。

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据理力争”,更是因为当时“文革”刚结束,整个国家和党内外,都弥漫着对“无法无天”状态的深恶痛绝。

大家对都稳定、可预期的规则和秩序,拥有强烈渴望。

维护审判的程序公正,是回应这种社会心理、重建执政合法性的迫切需要。

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个做法极其有效,阿姨发现“长沙事件”不追究后,也接受了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做辩护。

小王态度也明显变化,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明显认识,不再抱怨“成王败寇”,而是在减刑上开始想办法。

1980年的这场争论和最终选择,其意义远超审判本身。

它确立了“程序意识”的起点,即使最具政治性的审判,也不能完全抛开程序。

这为后来“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发展,埋下了一颗虽然微弱,但极其重要的种子。

它避免了用法律手段,清算一切政治分歧的先例,为日后处理历史问题,划定了一条谨慎的界限。

这次审判的经验与教训,直接体现在后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中,强调了对被告人辩护权等程序权利的保障。

从某种程度来说,审判“四人帮”是我国法治理念中,一个极为关键的转折点。

司法界和党内有识之士,在极端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对法治程序的尊严进行了坚守。

这场争论及其结果,对中国后来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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