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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孙某因感情纠纷,持砖块砸毁前女友停放在楼下的轿车,造成车辆损失价值约3.2万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某不服,以其系初犯、偶犯,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一审未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并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一审虽已认定孙某赔偿、谅解等情节,但仍判处实刑,理由是“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赵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孙某的悔罪表现、赔偿的彻底性以及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他重新梳理了辩护思路,并提交了孙某所在社区愿意接收并对其进行帮教的书面函件。

二审开庭审理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孙某量刑过重,未能准确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孙某宣告缓刑。

  1. 一审虽认定孙某赔偿、谅解等情节,但在量刑时未给予足够权重。孙某家属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3.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
  2. 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3. 孙某有稳定工作和家庭,其所在社区发函表示愿意接收其回归并予以监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4. 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事出有因,与无端滋事、蓄意破坏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孙某宣告缓刑。”

赵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赔偿协议、谅解书、社区帮教函、孙某的悔罪书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本案事出有因的特殊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虽无不当,但考虑到孙某的悔罪表现、全额赔偿谅解以及具备监管条件等情节,对孙某适用缓刑确实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案例评析

二审改判缓刑,是对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极大肯定。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住了二审改判的突破口——即一审虽认定从宽情节,但未充分考量“全额赔偿谅解+社区监管+事出有因”的综合效应。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实际量刑在三年以下的,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北京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发力,成功说服二审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彰显了其在二审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