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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能靠“刷单返利”赚点小钱,不料反被骗走4万余元;为追回本金,竟选择与诈骗分子“合作”,沦为帮其转移赃款的“工具人”。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张某因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赃款15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0.57万元被依法追缴。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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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被告人张某通过某平台下载某APP参与刷单返利活动,被身份不明人员诈骗4万余元。在明知自己被骗后,张某未选择合法途径追讨损失,反而与诈骗分子约定担任“兑换专员”,按收款金额1%获取报酬。2024年8月至12月期间,张某使用本人4张银行卡、1个微信账户及借用他人微信收款二维码,协助对方收款转账共计150余万元,其中包含多起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非法获利0.57万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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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系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资金,仍提供微信及银行账户,并通过收款转账等方式予以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0.57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主张适用缓刑。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的行为,且涉案金额高达150余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协助转移的多名被害人钱款至今尚未能追回,损失未得到弥补,因此依法不宜适用缓刑。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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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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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张某信以为真可以“刷单返利”,殊不知是典型的电信诈骗套路。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任何要求垫资的“刷单”“返利”都是诈骗,切勿贪图小利出租出借“两卡”及支付账户,也不要协助他人收款、转账,一旦被用于犯罪,不仅会沦为“工具人”,还会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个人征信、金融活动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以骗养骗”绝不是挽回损失的出路,切勿因想追回损失而去坑害他人。若不慎被骗,应立即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联系银行冻结账户,防止损失扩大。

通讯员:赵曼

编 辑:尼鲁潘

审 核:李小进 帕热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