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人:赵永川。
今天我给大家戳破一个刑事诉讼里所有人都心知肚明却没人敢明说的潜规则。不认罪就等于有社会危险性,就不给你取保,就要继续关着你。我们国家的法律从来没有把认罪当成取保候审的法定前提。法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但在实践里是否认罪早就成了判断社会危险性的核心标准。你不认罪就是无悔过表现,就是有社会危险性就绝对不给你取保。你认罪了就是有悔罪表现,就是没有社会危险性就能给你取保。尤其是在轻罪案件里这个潜规则简直就是逼着人认罪。一个案子法定刑最高也就几个月,你不认罪就要先给你关半年,哪怕最后你赢了牢也做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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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直在推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普通人的合法权利。但只要这个不认罪有社会危险性的潜规则还在,少捕慎诉慎押就很难真正落到每一个普通人身上。因为一个清白的人只是因为坚持自己没犯罪就要被长期羁押,这本身就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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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应该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逼他认罪的枷锁。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不认罪就不给取保的情况?评论区里说说你的经历。觉得我说的对的麻烦点个赞,让更多人看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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