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公职人员在受(政务)处分期间受到新的(政务)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
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11/09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A省B市市长。
2016年1月,张某因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7月,张某又因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分析意见
本案中,对如何计算张某受到党纪处分后的影响期,在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计算影响期时应综合考虑新处分和原处分的影响期,执行的影响期应为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之和,并从新处分作出之日起算。本案中,张某的影响期为两年,从2016年7月起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党内法规对“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应如何计算影响期”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受处分人的角度,应将两次处分的影响期分别计算执行。本案中,张×前一次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从2016年1月起算;后一次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从2016年7月起算。
经认真研究,我们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即“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主要理由是:
(编者注:2023年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因此,实践中对此问题已无争议,本文的论证说理有助于加深对条文的理解。)
第一,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更能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执纪的严肃性。如果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的影响期,可能造成部分影响期未实际执行的结果。本案中,若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影响期,则张×原处分尚未执行完毕的六个月影响期,被新处分一年半的影响期所涵盖,相当于这部分的影响期未实际执行。
第二,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执纪平衡。在前后两次所受处分档次相同的情况下,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又受到党纪处分的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实际执行的影响期应当一致。如果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影响期,会造成后一种情形的影响期短于前一种情形的影响期,导致执纪上的不平衡。
第三,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效果保持协调一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于2025年1月20日废止)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在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政纪处分的上述规定,计算执行影响期是切实可行的,也有利于保持党纪政纪处分在执行效果上的协调一致。(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有类似规定,但《政务处分法》没有相关规定,仅在第十三条规定,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应从重处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因此,对于原处分为留党察看,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直接开除党籍,不存在新旧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问题(注:2022年《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撤销原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仅在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才适用上述合并计算执行原则。(注:若前后两次均为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为后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和前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处分影响期之和,从后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摘自方正出版社《〈党纪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名词解释
处分影响期,是指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或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的期间。处分影响期从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从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是指新的党纪处分生效之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前一次处分的影响期,如果党员新发生的违纪行为是在前一次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被发现并进行核查,但给予新的党纪处分时前一次党纪处分已经执行完毕的,则直接执行新的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
法规链接
1.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2.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3.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4.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废止)
第九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5.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废止)
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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