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来源于“广州日报”、4月4日“多彩贵州网”微信公众号的新闻报道。
注:本文系作者在“广州日报”、4月4日“多彩贵州网”微信公众号的案例的基础上,一些思考和见解,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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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扫墓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
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审结一起坟墓迁移侵权纠纷。
曾氏兄妹祭扫时发现母亲坟墓被张三擅自迁移,协商未果后起诉索赔。
张三辩称:“我家原有一座坟墓,与曾氏兄妹母亲坟墓相邻。在修缮自家坟墓的过程中发现旁边的墓地,问询过当地村民无人知晓该墓地所属,所以我们自行将该墓地迁移到了另外的地方,迁移时已将骨灰盒妥善移置,并为新址砌砖围护。”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
现判决已生效。
依据上述案例,对社会公众的警示和现实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警示
1、不得擅自迁移他人坟墓
即使认为某座坟墓“无人认领”或“位置不明”,也不能私自迁移。
墓地及骨灰盒涉及死者尊严和家属情感,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擅自迁移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不知情”不等于“不担责”
张三虽然辩称曾询问村民未果、主观上无恶意,但法院仍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这提醒公众:不能以“不知道归属”为由,随意处置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遗物或墓地。
3、清明祭扫时应留意墓地状态
兄妹俩是在清明祭扫时才发现墓地被迁移。
这说明公众应定期关注墓地状况,尤其是在重要祭扫节点前后,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拍照、录像、询问管理方等),便于后续维权。
4、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
案例中兄妹在协商未果后选择起诉,最终获得赔偿。
这说明面对侵权行为,不必忍气吞声或私下争执,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现实意义
1、明确了墓地及骨灰盒的法律属性
法院判决既支持了经济损失(2万元),也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8000元),实际上承认了墓地、骨灰盒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对死者家属的精神伤害应当得到法律回应。
2、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在农村、老旧墓地或管理松散的公墓中,类似“误迁”“擅自迁坟”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作为同类案件的处理参照,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
3、强化了尊重逝者、依法行事的道德与法律底线
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即便出于“好心”或“方便”,也不能擅自处理他人坟墓。尊重逝者及其家属的情感,是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
4、促进墓地管理与规范
该案也间接反映出部分地区墓地标识不清、管理缺失的问题。现实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墓地(尤其是历史形成的分散墓地)的登记、标识与管理制度建设,减少类似纠纷发生。
总结一句话:
“不知归属”不等于“可以随意处理”,擅自迁移他人坟墓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尊重逝者、依法行事,是每个人应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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