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继续分享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所涉业务的对比分析。根据10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增值税减按征收,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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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政策(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对比上述新老规定,两者可以说完全一致。
但是,老政策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还有如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0号公告为什么没有延续执行上述规定呢?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本质是用于简易计税行为的固定资产销售,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上述规定没有必要单独延续,其本身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政策(财税〔2009〕9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比新老政策,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即适用的征收率不同,分析如下:
10号公告规定: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老政策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2%)×2%。
销售旧货
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政策(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对比新老政策,两者完全一致。
个人出租住房
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政策(36号文件附件2):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对比新老政策,两者存在如下两点差异:
1.适用的征收率不一致
10号公告适用的征收率为3%,老政策适用的征收率为5%。但是,按照3%的征收率,反而会多缴税。举例说明:年租金含税10万元,适用3%征收率,应缴增值税=10÷(1+3%)×1.5%=0.1456万元;适用5%征收率,应缴增值税=10÷(1+5%)×1.5%=0.1429万元。虽然会多缴税,但是两者差异并不太大。
2.新政策将一般纳税人进行排除
如果个体工商户属于一般纳税人,其出租住房应按照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规定执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只能按照一般计税处理,适用9%的税率。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政策继续执行
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内容如下: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
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老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对比新老政策,10号公告增加“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的表述,这是因为在增值税法执行之前,上述交易适用的征收率为5%,增值税法执行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上述交易适用的征收率也调整为3%,但是,针对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适用的交易为原适用3%征收率的交易,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减按的排除。
销售二手车政策继续阶段性执行
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内容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文 章 来 源:祥顺企服特聘专家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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