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竞技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法律要求责任的划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则。本案的判决启示我们,在投身于激烈的比赛较量之前,要有对风险的自我认知与责任担当。
以案释法551期,掰手腕骨折,责任谁来承担
民间竞技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法律要求责任的划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则。本案的判决启示我们,在投身于激烈的比赛较量之前,要有对风险的自我认知与责任担当。
一.案情简介
健身区内,小林正与友人进行掰手腕较量,并已连续获胜数局。一旁围观的小李观看片刻后,主动上前向小林发起挑/战,小林欣然应允,二人随即展开对决。开始双方势均力敌,在第五次发力僵持时,小李突感右臂剧痛,无法继续。事发后,小林立即陪同小李前往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肱骨干骨折合并桡神经损伤,累计支出医疗费用3.4万余元。事后,小李认为此次损伤系在与小林掰手腕过程中直接造成,故要求小林分担一半医疗费用。小林则认为,活动系小李主动提出,自己正常角力且事后已尽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林赔偿医疗费1.7万余元。
二.判决、依据与理由
法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小李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和理由是:
1.固有风险属性:掰手腕作为一项基于上肢、手腕力量直接对抗的竞技活动,其运动机理决定了参与者面临肢体损伤的客观风险,此类风险是该类文体活动不可分割的内在属性。
2.参与的自愿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在旁观后主动提出挑/战,并持续参与角力,其行为清晰地表明其自愿承担活动相关风险的意思表示;
3.损害的关联性:损害后果发生在双方依活动常规方式发力的过程中,与竞技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对方过错缺失:本案无证据证明小林存在故意伤害或违反活动基本规则的重大过失,其发力行为属于正常竞技范畴,且在事发后立即施救,已尽到参与者应有的必要注意及救助义务。
综上,小李的损害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
三.案子的警示
本案虽小,却为公众参与民间体育活动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具有鲜明的警示与教育意义。
1. 法律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风险预判的义务,一旦自愿加入此类活动,即被视为在法律上默示接受了活动范围内的常规风险。当损害后果发生时,若其他参与者不存在法律所界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则损害责任原则上应由风险自担者独/立承担;
2. 本案通过明确适用法律为"自甘风险"的判决,进一步厘清了民间文体活动中各方责任的界限,若将正常竞技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简单归责于无过错的参与者,势必导致人人自危,抑制社/会交往与体育活动的活力。
四.相关法律
1.本案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基础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本案判决进一步阐释了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边界,为民间自发性文体活动创造了更为清晰、包容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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