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
转自:中国环境报
为深入贯彻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黑龙江省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全面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维修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案件。现将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双鸭山市、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的一批机动车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牡丹江市某两家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通过排污监控系统筛查发现,宁安市两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天某、安某)的数据异常,其检测报告合格率畸高、数值异常偏低,涉嫌出具虚假报告。该局立即启动协调联动机制,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经前期侦查,专案组将目标锁定在检测线视频监控及计算机设备上,并开展联合突击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蹲守、截停可疑车辆并指令其复检,成功获取“初检合格、复检超标”的关键证据,现场控制相关人员并扣押计算机等设备。经深入勘查,在涉事计算机的隐蔽文件夹中发现外挂作弊软件,经鉴定,该软件可实时篡改尾气检测原始数据,并将虚假结果写入数据库,从而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安机关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院起诉。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生效判决:1.天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罚金;2.相关涉案人员田某某、齐某、关某、马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典型案例二:哈尔滨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判定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8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信息系统”对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采用加载减速法对柴油车辆检测,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但检测报告显示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启动核查。现场检查进一步调取了涉检车辆的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确认该检测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测量程序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结果判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三:双鸭山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跳过OBD检测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疑似未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测程序,并直接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随即启动核查,进一步证实受检车辆配置OBD系统,但未接受OBD检测,确认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12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四:鹤岗市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进行尾气检测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6日,鹤岗市生态环境局调阅“鹤岗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监测监管平台”尾气检测过程中发现,鹤岗市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小型汽柴油混合线检测线上对双排气管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仅将尾气废气分析仪的Y型采样管插入该车辆单侧排气管,即出具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操作要求,执法人员随即启动核查,并确认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对该公司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启示意义:
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人为放宽检测标准、篡改关键数据等违法手段,使尾气不合格车辆得以“过关”,严重破坏环境治理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为坚决遏制此类乱象,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模式,积极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科技手段,逐步构建起精准高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快速识别、精准锁定与从严查处。通过“查处一案、警示一批”的震慑效应,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业秩序,深入推进移动源污染治理,为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
编辑: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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