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震慑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我市近期查处的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案例聚焦矿山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特种作业及烟花爆竹储存经营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了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未按批准设计施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突出违法行为,彰显了我市以严格执法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的坚定决心。
案例一:茂名市某矿业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行政处罚案
2025年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联合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茂名市某矿业公司进行矿山安全检查时,发现13项隐患问题。经后续调查核实,该公司在其“某麻岩矿新建露天开采项目”建设期间,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38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52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施工单位某通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政处罚案
2025年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联合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公司进行矿山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施工单位某通公司存在多项问题。经核查,作为“某麻岩矿新建露天开采项目”的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存在未按照设计要求排土,违规在旧采场凹陷坑北侧顺坡排土,以及在基建工程范围外的平台实施采剥作业等行为,属于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4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茂名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2025年11月21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打击黑加油点行动中,发现茂名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撬装式加注装置对外销售汽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5.57吨,没收违法所得53778.6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茂名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22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茂名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持有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利用自有储罐为其他公司提供仓储危险化学品服务,其经营方式已由带储存设施经营变化为仓储经营,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2434.63吨,没收违法所得82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9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化州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储存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春节期间,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安全巡查时,发现化州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存在向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B级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组合烟花产品和雇用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烟花爆竹搬运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0109.40元、并处人民币16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茂名某石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茂名某石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其他公司储罐,将高沸点芳烃溶剂SA-1000、二甲苯和异辛烷等多种危险化学品卸入同一储罐中混合,并以燃料油的名义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2414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来源:茂名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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