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辩论的这个案例,是特朗普政府试图重新解读“生于美国者既有美国国籍”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拒绝外国人在美国所生子女的美国公民权,这个行政令遭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的挑战,官司目前在最高法院的辩论阶段,判决将要在今年六月做出。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这个被反复提及的广东人的名字叫黄金德(Wong Kim Ark),1870年出生于旧金山的一对广东台山夫妇家庭。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他出生就具有美国国籍。但是在他25岁有一次去中国旅行后,回美途中被旧金山海关拒绝入境,理由是他的父母是被排华法案所禁止归化的中国人,夫妇俩和他们的儿子黄金德在法律依附性上归属于大清,不符合第十四修正案出生公民权的要件。为此,黄金德被监禁在船上长达四个月,但是他坚决拒绝遣返,当局不得不以保释的名义让他下船。黄金德用了三年时间请律师打官司,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结果是法院以7:2投票判定他胜诉,承认黄金德的美国国籍。
要解释为什么美国海关拒绝黄金德入境,和为什么美国高院后来承认了说我们错了,我们必须回到在宪法十四修正案中构成出生美国公民权的两个要件:1)出生于美国,2)受美国法律的管辖, subject to the jurisdiciton thereof。
1895年的旧金山海关挑战黄金德的是这第二条,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这一条的中文解释是采用了大众一般理解上的意译,正如在庭辩中杰克逊法官举的一个通俗易懂的例子,作为一个美国公民的她如果访问日本,如果偷了钱包就受日本法律的制裁,同理,日本的法律也会依法制裁偷了她的钱包的人。这就是受到当地法律“管辖”的意思。按照这个解释,持暂时签证的外国人甚至是非法入境人士所生子女,当然是在美国法律的管辖之下,黄金德的美国公民权无可置疑。
而英语的原文采用的是一个GRE级别的高难词汇,jurisdiction,这给了政府更多的解读空间。
这个案件涉及三个重要的历史文件,让我们一一道来。
第一个是1866年国会通过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 Acts), 它出现在十四修正案之前,是美国在内战后赋予获得自由的黑奴的美国公民权的第一个立法行动,它给的出生公民权的两条件为:1) 出生在美国,2)not subject to any foreign power (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管辖)。
这个第二条,对于一百多年前拒绝黄金德入境的旧金山海关的耳朵来说是一曲福音,也被今天试图拒绝外国人在美所生子女公民权的特朗普政府当成宝了。
什么叫not subject to any foreign power (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管辖)?这是个更加狭窄的定义,黄金德和他的父母都是大清的子民,如果解读成他们还受到大清皇帝的管辖也说的过去,在这种解读下他就不属于美国公民。
这次庭辩中立场明显倾向特朗普政府立场的阿利托法官给出了另一个例子,一对伊朗公民在美生子,根据伊朗的法律不但具有伊朗国籍,甚至还有服兵役的义务,这也是该小孩依然受到伊朗政府节制的证据。
幸运的是,我们还有第二个重要的文件: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通过,算是第一个文件的强化版。它把not subject to foreign power(不受外国政府的节制),出于某些不为人知的原因,改成了更为广义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在美国法律的管辖之下)。
特朗普政府的论点是“是否受外国证据节制”是关键,对第十四修正案的解读也要符合这个原则,也就是说所有外国人不论其身份是否合法,他们在美所生子女都没有美国国籍了。
而ACLU的观点是,宪法修正案的原话,“受美国法律管辖”才是关键,这样哪怕是拥有临时签证(F1, B1/2,H1)甚至是非法移民在美国生下的孩子都是美国公民。 在这个大原则下只有三类人是例外的,外国使节的孩子,外国占领军的孩子, 印第安原住民在属于国中之国的保留地所生后代。
外国使节在美国拥有外交豁免权,所以说他们不在美国法律管辖之下,那么他们在美所生子女也没有落地公民权。这一条最直接地解释了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含义。
宪法修正案固然重要,但是在美国的宪政体系下,一条法律,哪怕是如第十四修正案这样的国家根本大法,如果没有经历过最高法院判决的考验,它的根基也是不扎实的。黄金德案的结论就算是给这个出生公民权的宪法条例淬了一遍火。
这就是为什么,在两个小时的庭辩中,宪法十四修正案被提及76次,而黄金德案是95次。
黄金德案确立的先例意义之深远,深入人心之广,连特朗普政府的律师虽然下决心要推翻出生公民权,当索托马约尔法官问他是否要推翻黄金德案的判例的时候,他的回答是NO,因为他知道如果说YES的话,未免就不必要的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太不明智了。
因为他自认为还有更好的利器重新解读黄金德案,这就不能不提到他用到的另一个GRE级别的难词,domicile,在庭辩中出现136次,甚至超过了黄金德。
他的观点是, 外国人在美所生子女,单单”在美国法律管辖之下“是不够的,他们的父母必须在美国domicile。
在解释这个词的背景之前,先讲讲巴雷特法官在庭辩中反复提到的两个拉丁词,Jus soli 和Jus sanguinis。
他们其实就是各个国家决定公民权的两个原则,“属地原则”(jus soli)和“属人原则”(jus sanguinis) 。为什么是拉丁文?这是因为西方的律师在传统的教育中喜欢用拉丁文的概念,而不是这些概念有多么的古朴。
黄金德案显然采用了“属地原则”, jus soli:除了极个别的例外,出生于美国就是美国公民。这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的一个传统概念, 在世界上还有三十多个国家在实行,主要集中在美洲。有意思的是,英美法的老祖宗英国在1983年已经改制,不采用jus soli了。
另一个是“属人原则”,也就是孩子的国籍主要看父母而不是出生地,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之一。也许有人要问,中国是jus soli还是jus sanguinis? 答案是中国是属人原则,大部分儒家圈的东亚国家都是如此。
比如中国国籍法中有这么一条: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一条的前半句是明确的“属人原则”, jus sanguinis,子女国籍原则上随父母。而后半句给在国外生子的父母的情况提出了限制,他们如果“定居”国外,则属人原则不适用,子女失去中国国籍。
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回到特朗普政府律师所挥舞的“domicile”这个词了,中国国籍法第五条里的这个“定居”, 其实就是今天美国政府所说的“domicile”, 你如果查字典也是这样的,domicile这个词有两层含义,首先是它是一个“永久的住址”,其实还有永居的意图。
所以今天发生的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美国政府开始偏离英美普通法系“属地原则”的传统,开始象中国法律一样强调父母的身份和意图了:中国国籍法要问国外的中国籍父母是否“永居”,美国政府想要严查居美的外国父母是否domicile。
这一点也遭到了卡瓦诺法官和ACLU律师的挑战,美国的立法为什么要背离自己的原则而去看外国的脸色?
就拿阿利托法官提到的那个伊朗父母在美国生子的例子,这个孩子一生下来就拥有伊朗国籍,而且根据伊朗法律他可能还有在伊朗共和国卫队服役的义务。但是,如果根据这个就决定这个孩子全家受到伊朗政府的节制,而拒绝他的美国公民权,就相当于让伊朗法律干预了美国国内法。
外国法不能高于本国法是一个国际通用的原则。如果我们再看一看中国国籍法第五条的前半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这就产生了一个貌似矛盾的现象。因为中国留学生在美国生的孩子根据美国法律具有美国国籍,而这一条又规定这些小孩具有中国国籍,这不就是双重国籍吗?而中国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吗?
对这个貌似矛盾的化解在于:中国认为自己的国籍法高于美国的出生公民权,这些孩子依法具有中国国籍,他们的美国护照对中国法律的认证不构成冲击,也不被中国法律所承认。他们出入中国国境不是使用给外国人预备的签证,而是旅行证。
现在有一位在美国出生并长大的著名滑雪运动员,她有一位中国母亲,在参加奥运会的时候她选择了代表中国出赛并拿下三枚金牌。但是她的国籍问题向来是一个充满了争议的议题。对此她有一个回复:“我在中国就是中国人,在美国就是美国人”。很多人认为这个回复滑头,不够坦诚。如果从法律上深究,这其实是一个相当精确的答案,因为中美两国法律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她在中国法律下就是中国公民,而在美国法律下就是美国公民。
在庭辩中,代表ACLU出战挑战特朗普政府的是一位华裔名律师,Cecilia Wang,她对法庭做出的最有力的陈述是回顾了这样一段历史:
在150年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辩论中,宾夕法尼亚州参议员科万是反对者,他说如果我们通过出生公民权,那就意味着连吉普赛人都可以成为美国公民。而在加州,中国人就会象洪水一样涌入。
当年,到处流浪的吉普赛人和中国人一样都是不受欢迎者。科万的家乡宾州有吉普赛人问题,而他的辩论对手康乃斯参议员来自加州,这个州是中国人“泛滥”的大本营。但康乃斯说即便如此我依然投YES, 因为我相信出生公民权,孩子的公民权不应该被父母影响。
最终,属地原则胜利了,普通法胜利了。
有意思的是,类似的争论在香港回归时也发生过,基本法如何确定香港永居权呢?
作为一个当了英国150年殖民地的社会, 港方的意见是因循英国common law的属地原则,jus soli。所以《基本法》规定出生于香港即有永居权,而不论孩子的父母是否为香港居民。
对于这个决定大陆方面不同意,香港特区筹委会认为这个法律会造成内地大量人民赴港产子,对香港社会造成冲击。所以97回归后一度改了法律,要求父母至少一方为香港居民。
可想而知,这个限制动了一大票人的蛋糕,引发很多官司,最后香港终审法院维持了英国common law的属地原则,父母无香港身份不影响港生子女的永居权。
原则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继续助长了内地“双非”(父母双方都不是香港居民)孕妇赴港产子潮,给香港社会造成压力,最后港府不得不采用诸如拒绝让“双非”孕妇预约入院这样的非常规手段应付。
公民权,看来永远不是一个单纯的正义与谬误的非黑即白的议题,它是理想与现实,法律和传统之间的交锋和制约。
黄金德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在之后的生活中他远非一个胜利者。他后来搬家到德州,其身份继续遭到各种刁难;由于排华法案,中国籍女子移民美国基本不可能,而美国社会的种族歧视让他找其他族裔的女子为妻也很难,所以他只能回广东老家娶妻生子,但是他生在老家的几个儿子无一被准许入境美国。
再到后来,黄金德,这个给他后来几代移民追求美国梦铺路的人,最后放弃了他自己的美国梦,回到广东并埋骨故乡。对于他这个土生土长的加州旧金山人而言,这算是落叶归根,还是客死他乡?没有人采访他,这就永远成为一个迷了。
老年黄金德离美前留给移民局的最后一张记录,他再也没有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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