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陵水黎族自治县燃气领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陵水燃气行业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形成有效震慑,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多发态势,进一步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一
陵水椰林陵城*河煤气经销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储存燃气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8日,海南省燃气专班明查暗访组对陵水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对陵水椰林陵城*河煤气经销点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瓶库外生活区存放气瓶、瓶库气瓶存放超量、气瓶管理混乱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理结果
陵水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陵水椰林陵城*河煤气经销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陵水椰林陵城*河煤气经销点处以10000元罚款。
二
海南陵*发燃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8日,海南省燃气专班明查暗访组对陵水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海南陵*发燃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美未履行以下职责:1.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未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等。且在下达责令整改后,新任法定代表人仍未认全主要负责人该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海南陵*发燃气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海南陵*发燃气有限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
三
海南陵*发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8日,有关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海南陵*发燃气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理结果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海南陵*发燃气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海南陵*发燃气有限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76392元。
四
陵水南平**菊液化石油气配送店向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6日,有关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陵水南平**菊液化石油气配送店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陵水福星御泉坊康养中心提供燃气的行为。
法律依据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供气前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供气:(二)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及配件等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处理结果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陵水南平**菊液化石油气配送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陵水南平**菊液化石油气配送店处以3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64元。
五
陵水群**泰燃气销售店(个体工商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6日,有关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陵水群**泰燃气销售店(个体工商户)在陵水福星御泉坊康养中心楼道存放了2瓶50kg气瓶(满气)的行为。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项中明确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处理结果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陵水群**泰燃气销售店(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陵水群**泰燃气销售店(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0元罚款。
来源 |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续十年创作不易,感谢有你!
1、
2、
3、
4、
5、
广告招租
版权声明
转载内容,旨在用于行业交流分享,燃气世界公众号对所转载文中的陈述、观点等持客观、中立态度。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公众号原创内容,可联系授权转载,需注明转载来源“燃气世界”,感谢!
★小编微信:hyj0766(注明来意)
赞是一种友谊|分享传递智慧
助力小编多挖点干货!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