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这次在点评优思益涉嫌造假事件时,提到了一个很关键的点,也是很多网友不太了解的。他们认为主播也可能是不知情的,所以不应该罚他们。
这里涉及到主播的处罚会有两种,知假卖假,那肯定要罚。
若不知造假,但在直播带货时,存在虚假陈述。‘
很普遍的一种是,在自己没有用过的情况下,说
“这是我自己长期在用的”;
“我亲测有效”;
“我家里人也在吃,所以才敢推荐给大家”;
这个会是保健品网红带货时经常用到的话术。
那它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很多网友会问,主播只要坚称“我是用过的”,这是很难反证的呀?
因为“没用过”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
看似有道理,但这类案件通常不是靠口供单点突破,在现代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的实操中,需要一整条证据链去还原真相。
办案部门会去查主播口中的“长期自用、亲测有效”,到底有没有客观基础。
首先,办案机关会通过直播回放,切片视频,海报文案等把主播的话术固定下来,
你有没有把“自用”“亲测”“长期使用”说成一个明确卖点。
而这些不再是你个人的主观感受,而是变成了可以被证明的“客观事实”。
接下来就是查该产品有没有真正进入主播的生活链条,
这一层非常关键,通常会去查采购记录;样品寄送记录;快递单号和签收时间;仓库出库台账;团队领用记录;复购记录;及品牌方寄样时间和数量
实务上的逻辑是,“寄过样品” ≠ “真的长期用过”
但“连样品都还没收到,却对外说用了很久”,问题就非常大。
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很多时候不需要证明你根本没有接触过产品,而是只要证明你说的使用时间、使用频率、使用效果,与客观流转记录明显对不上。
这就足够形成强证据。
还有就是运营团队的内部聊天记录,因为很多主播、MCN、品牌方之间,在合作前都会有大量内部沟通。
这些沟通内容中,经常能直接看到核心的问题。比如有没有出现这类内容:
“这个我没吃过,怎么讲?”;
“给我一份话术,我照着说”;
“产品刚到,今晚先播”;
如果这些内部记录存在,能进一步证明,明知没用过,还故意包装成亲身体验来卖的虚假陈述。
所以像优思益这个事件中,法律责任的追究是全方位的。品牌方因其伪造产地等行为固然要受到严惩。
而对于主播,即便其辩称对造假不知情,但只要其在推广过程中有以上的虚假事实性陈述,那么根据情节轻重,主播将面临行政处罚、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
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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