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二审宣判,刘某因无偿搭载亲友返程时发生追尾事故,致2人死亡、1人受伤,在一审获刑三年九个月后,法院结合“好意同乘”情形,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车辆状况
该案事发于2025年5月,刘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搭载三名亲戚返程途中,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两名搭乘的亲戚身亡。2025年底,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刘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系典型的“好意同乘”情形,且刘某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目前,刘某已从周口市看守所返回家中,对于法院二审“判三缓四”的判决结果,他表示认罪认罚。
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彦金:“那么对‘好意同乘’,也就我们说的亲戚朋友间顺风车、搭便车。通常情况下是无偿乘坐,也就是乘坐不需要支付车费,或者有些是对油费进行一定的补贴。跟我们客运合同(有)实质性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好意同乘’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或者是驾驶人员如果没有重大过错,应该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目的是为了宣传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行为。”
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的情况并不少见,市民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和担忧。
市民:“还是有点危险,比如说你出了车祸你就得承担责任了。如果是亲戚朋友避免不了的情况下,那就是你自己开车保持(精神)高度集中。”
市民:“这个怎么说肯定心里面还是有(担心),肯定就是开慢一点,路上行驶肯定谨慎意识还是要有。”
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彦金:“我们也再次提醒,‘好意同乘’虽然是助人为乐的美德体现,但在实际的驾乘行为中驾驶人也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确保本人及同乘人员的乘车安全。”
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部分内容来源:大皖新闻
记者:左思华 摄像:杨东明
编辑:李莹娜
编审:林帅超
终审:李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