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时间里,有能力的自己开辟网络推广,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就跟法律公司开展网推业务合作,被视为业界发展的未来趋势。甚至出现了法律公司跟律所同一地点办公、同一套人马、法律业务混同的行业现象。
如此的现象,此前的很长时间里,都是各地律协发布“倡议书”等形式,要求律所、律师自觉抵制来自法律公司的业务合作,一直没有对这样的业务开展形式进行行业纪律、行政管理上的法律定性。
然而,最近一系列的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律所跟法律公司开展业务推广合作,直接被列为了违法认定事实,尤其是引发当事人投诉的,更是被列为了违法情节加重情形,轻则被责令停业整顿,重则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案例一:3月4日,官网信息公开,宿迁市司法局做出宿司罚字〔202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一律师事务所因违规推广业务等,被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律师事务所与多家法律咨询公司签订外包协议,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方式推广业务,并多次未向当事人开具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持续收到多种形式律所投诉,发生较大负面社会舆情,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月10日,长沙司法局发布长司罚决字〔2026)1号行政处罚书,对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律所在登记住所以外设立办公接待场所并承揽业务,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直接提供律所资质给对方,并注册企业微信;在网络推广中进行夸大宣传,利用“低价收案、分段收费”等手段诱导当事人。
这些行为最终引发了大量投诉,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律所停业整顿六个月、律所负责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11月3日,广东省司法厅对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作出了吊销执业证书的严厉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律所与某法律咨询公司深度合作,许诺提供利益给咨询公司,让其代为对外承揽业务。咨询公司的业务员直接以律所名义推广,甚至组建了包含咨询公司人员、律所律师和客户的微信群。
该律所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数量多,且无法查清违法所得,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做出了吊销执照的处罚。
以上三个行政处罚案例中,各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律所跟法律公司开展业务推广合作的行为,都是直接定性为了“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说明针对这一现象,已经在管理部门达成了法律共性认识。
3月26日,福建省律协印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处理办法(试行)》(闽律〔2026〕5 号)。
其中,直接在第1条就明文规定,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禁止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违规合作,并且详细列出了违规行为的情形,概括起来就是禁止律所跟法律公司存在任何经济利益上的往来,否则就要面临行业处分、移送行政处罚等等。
此前的2025年9月29日,类似的《广东省律师行业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也已经印发实施。相信其他的地方,今后也会出台类似的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中,禁止的是律所跟法律公司直接的“违规”合作,但明令禁止“向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经营者支付介绍费、案源费、提成款等;由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招揽业务,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最后不忘加上一条,“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承揽或者办理法律业务”的概括性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斩断律所跟法律公司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
这些行业规定,虽然指向的是未来行业规范,但也另一个方面说明,在行业管理层面,以上禁止性的规定,已经被视为了违规违法情形。没有了经济上的联系和往来的动力,是不是就等于禁止了律所跟法律公司开展任何形式合作的目的所在?此前已经开展业务的,一旦受到查处,则面临着被处罚的结果。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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